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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邹平商贸城挖沟不设警示牌,车辆戳进去”的图片引发市民讨论。这辆车在此施工处待了一天,没有任何单位出面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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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方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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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时下,邹平经开区正在进行国际商贸城规划提升工作,国际商贸城品质提升、魏纺路北段综合改造、周边社区生活配套设施改造升级工程正在进行中,国际商贸城是经开区企业职工和群众主要的购物和休闲活动场所,国际商贸城品质提升是该地的一项重点工程,为此还专门成立了邹平开发区商贸城品质提升指挥部。

最新进展:

这辆车戳在沟槽两日后,施工单位决定给修车。并回复称已设立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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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本文来源:看滨州、雷人老张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