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则突发新闻,“天津多家肯德基门店被立案调查”,原因是肯德基使用了转基因大豆油,但没有标识。
如果不是正规媒体发的,我甚至都怀疑这是假新闻。我的第一反应是:地方监管部门已经瞎搞到这种程度了?
作为报道了十多年食品和农业转基因的前媒体人,我一直关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立法信息,但从来没听过需要对餐饮环节使用转基因食用油进行标识,也未见过相关法规。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此次执法和处罚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包括天津市场监管部门在内,还有此前进行过此类执法的各地监管部门,都应当纠正错误。
目前,媒体没有报道天津市场监管局依据哪条法规对肯德基门店进行执法。我猜测,最有可能是根据《食品安全法》中的“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但是,更详细的法规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目前,这个标示办法只有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标识目录中不包括餐饮环节使用转基因大豆油,因为“餐饮”不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范畴。除此之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未有任何法规和文件要求餐饮环节对使用转基因大豆油进行标识。
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健委发布《三部门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其中专门讲到转基因食用植物油的标识问题,但没有讲转基因食用植物油用在餐饮业要公示或标识。
如果地方监管部门看到“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示标识”就进行执法,这属于典型的望文生义,错误理解。中国没有法规界定餐饮环节使用了转基因食用油叫做“转基因食品”,地方监管部门无权自行释法。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农业部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有过解释,媒体报道原文如下:
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张宪法首先澄清,并不是所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都叫“转基因食品”。
张宪法表示,转基因食品不是无限的。以玉米为例,玉米生产出来之后,玉米粒、玉米籽、玉米面、玉米粉这些都叫转基因食品,但是再往下走,用玉米喂的猪是不是叫转基因猪,这就不是了。转基因大豆生产的油叫转基因大豆油,但是用转基因大豆油炸的油条就不是转基因油条,所以转基因食品的概念是有界限的。
由此可见,餐饮环节使用了转基因食用油加工出来的食物,并不是法律定义的转基因食品。
更重要的是,要求餐饮环节使用转基因食用油强制标识或公示没有意义,也不具可操作性,因为执法成本太高,而且没有收益!
如果法规要求强制性标识,就要进行普遍性执法检查,然而中国仅注册的餐饮企业就超过1500万家,实际上可能有三四千万家餐饮企业(很多不注册),如此大的数量,执法部门管正常的餐饮食品安全都管不过来,还去专门抽查没有安全性的餐饮业转基因标识问题?这怕不是吃饱了撑着?
从新闻报道来看,此前也有一些地方监管人员对餐饮业使用转基因大豆油进行执法,但由于涉及的是非知名餐饮企业,没啥社会影响。如果天津此事对肯德基的执法和处罚成立,社会影响极其巨大,因为保守来说95%以上的餐饮企业都会使用转基因大豆油,如果要查要罚,则会人人自危!其对餐饮业的震动可想而知!
我不知道市场监管人员是出于什么动机,要去做这种执法。当前,政府从上到下都在想方设法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社会活力,如此错误执法,怕不是和中央政策对着干?
(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