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牟取利益,仍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待诈骗赃款到账后又上演“黑吃黑”截胡戏码,自作聪明认为“不法分子不敢报警”,殊不知,虽“套路”了诈骗犯,但也“套牢”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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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浦城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黑吃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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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3月,被告人叶某在刷短视频时得知网贷公司可以给信用“黑户”申请贷款,且会提供资金到卡主银行卡刷流水。“有这好事?肯定是骗子!”叶某笃定这是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手段,却因经济拮据,萌生将诈骗赃款“占为己有”的念头,遂在网络上寻找此类网贷公司。

“我想贷款,但又是‘黑户’,应该怎么办理呀?”在添加了网贷公司联系方式后,叶某假意咨询道。

得知叶某有贷款意向,网贷公司告知可以为其银行卡提供“刷流水”服务,只要卡内流水提高,就可以快速办理网贷。此番,正中叶某下怀,叶某当即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提供给对方。

期间,叶某银行卡收到了多笔陌生账款,收到账款后,叶某按照对方的指示转出了部分资金,随后私自截留剩余资金据为己有,同时删除对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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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骗子公司,这么多天过去了,都不敢报警,找到发财新路子咯!”此后,尝到甜头的叶某又先后向另两家网贷公司办理贷款,以同种方式骗取赃款。

不曾想,受害人因遭受网络诈骗报警,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受害人被诈骗的资金一部分转入了叶某的账户,随后叶某“黑吃黑”的事情败露。案发后,叶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8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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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以诈骗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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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两卡”犯罪案件中,“黑吃黑”(即卡主截留流入卡内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时有发生。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牟取利益,仍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随后将银行卡内的资金截留,据为己有,非法获利。自以为利用了骗子不敢报警的心理实施“黑吃黑”,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是对犯罪所得实施的诈骗,也仍符合犯罪构成,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编审:朱 丽

责编:陈雪珍

编辑:综合办

供稿:刑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