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医保对接价格准入操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医保对接价格准入工作,便于相关医用耗材产品临床使用,提出如下医用耗材医保对接价格操作办法:
一 、对于申请医保对接产品,结合产品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5位、物价编码以及产品名称,判定是否同类产品。如遇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二、对于库内无同类产品的,同意医疗机构以申请价格作为医保对接入库价格。
三、对于价格低于100 元(含)的产品,如其申报价格未超过库中同类产品价格50%(含)的,同意医疗机构以申请价格作为医保对接入库价格;如其申报价格超过库中同类产品价格50%(不含)的,参照下文第四条第(二)款执行(产品价格比对按照最小计量单位对应价格核算,下同)。
四、对于库内有同类产品且价格高于100元(不含)的,由市医药集中采购保障中心负责组织与企业进行议价。其中:
(一)企业降价至不高于库内同类产品最高价格
1. 企业降至库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及以下,且降幅大于30% (含)的,同意进行医保对接,医保支付比例在同类产品基础上上调0.2,最高不高于0.95;
2. 企业降至库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及以下,且降幅在10%(含) — 30%(不含)之间的,同意进行医保对接,医保支付比例在同类产品基础上上调0.1,最高不高于0.9;
3. 企业降至库内同类产品最高价格,以及不在上述第1、2款情况之列的,同意进行医保对接。
(二)企业未降价至不高于库内同类产品最高价格
1. 医疗机构申请价格高于库内同类产品最高价格10%(不含)以内的,审核通过后按照医疗机构的申请价格对接入库,医保支付比例下调0.1;
2. 医疗机构申请价格高于库内同类产品最高价格10%(含) — 20%(不含)之间的,审核通过后按照医疗机构的申请价格对接入库,医保支付比例下调0.2;
3. 医疗机构申请价格高于库内同类产品最高价格20%(含) 30%(不含)之间的,审核通过后按照医疗机构的申请价格对接入库,医保支付比例下调0.3;
4. 原则上医疗机构申请价格高于库内同类产品最高价格30%及以上的,审核通过后按照医疗机构的申请价格对接入库,医保支付比例下调至0;
5. 企业能够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等相关材料的,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医疗机构申请价格作为医保对接入库价格,参照库中同类产品确定其医保支付政策。
五、本操作办法试行期1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医械圈评论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今年4月发布了《医用耗材医保对接价格准入操作办法(试行)》试行期1年,很多企业通过医院申报耗材对接医保编码,只知道提交,不知道医保规则,以骨科产品富血小板制备套装(PRP)为例,目前全国有注册证厂家30家左右,很多产品在江苏省平台已经挂网,在南京市对接医保过程中,大部分企业没有机会申请或是医院申请后纳入了丙类纯自费,有个别企业2条产品条目,一个对接后在乙类可以报销一部分,一个就是全自费属于丙类,看到结果厂家和经销商应该都是比较蒙圈,目前此类产品进入南京医保并且可以报销的企业只有小几家。
很多厂家急但摸不到门道,报不报?报多少?是要看医保系统同类最高价作为参照的,申请过程中部分产品可能会在系统主动申请降价才有机会医保报销,如果不进行此项操作而且高于系统最高价30%有了医保编码有可能也是纯自费。所以这是技术活,不是单单找个经销商通过医院申报一下就万事大吉。厂家朋友们,可以参照医保局的试用办法,了解规则才能更好地申请纳入南京医保,有了医保准入就有机会进入医院服务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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