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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响是桦林公司股东,持股比例3%,某日,桦林公司大股东龚彪微信通知王响,公司于次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审议变更王响法定代表人的议案,王响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但大股东龚彪只提前了1天通知,即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时间过于仓促且没有充分的时间对拟讨论的议案予以提前准备。

王响找龚彪理论,龚彪认为,即使提前15天通知,以王响的表决权也没法对该议案的最终通过构成实质影响,遂坚持召开了股东会,并于次日通过该决议。

王响遂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法院判决:

撤销股东会决议。

理由:

第一、股东会仅提前一天通知股东,不属于“非轻微瑕疵”,该通知时间不足以保障股东对议案内容的了解及形成对议案是否通过的最终决策的必要时间。

第二、决议存在非轻微程序瑕疵时,即使该瑕疵对决议结果未产生实质影响,也应撤销股东会决议。否则,控股股东可能因此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权利,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权利将被架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也将丧失其所具有的规范公司治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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