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平县政府公布《永平县博南镇沪瑞线与芦滩田村组道路交叉口处“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06月24日14时36分 ,永平县博南镇沪瑞线与芦滩田村组道路交叉口处(沪瑞线K3261+700米)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损的双方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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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博南镇沪瑞线与芦滩田村组道路交叉口处“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情况

1、熊**,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肇事时驾驶云L*P7**号轻型特殊结构车,事故发生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2、赵**,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肇事时驾驶云A*3**8号重型厢式货车,工作单位:无,在事故中受伤。

(二)车辆情况

1、肇事甲车为云L*P7**号轻型特殊结构车,车辆品牌型号:程力威牌/CLW5030***S5,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于2020年04月23日注册登记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新田村村民委员会单位所有,肇事时由熊春砚驾驶,该车在事故中受损。

2、肇事乙车为云A*3**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豪沃牌/ZZ5257****56CGE1,车辆所有人:赵**,肇事时由赵**驾驶,该车在事故中受损。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沪瑞线与芦滩田村组道路交叉口处(沪瑞线K3261+700米),该路段为东西走向,东至下关方向,西至保山方向,沥青路面,事故发生时路面潮湿,该路段设有T形路口及减速慢行提示牌,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为30km/h,划有道路中心虚线和有效路面边缘线,南侧有一路口通往芦滩田,路口出口处设有停车让行禁令标志,北侧是山体。事故发生时为下午14时,天气:雨。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6月24日,熊**驾驶云L*P7**号轻型特殊结构车(垃圾清运车)在永平县博南镇卓潘村芦滩田生活垃圾处理场倒完垃圾后沿永平县博南镇卓潘村芦滩田组村组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返回永平县博南镇新田村,14时36分许,行驶至芦滩田村组道路与沪瑞线交叉口处(沪瑞线K3261+700米)右转弯进入沪瑞线过程中,与从怒江六库往大理下关方向行驶(沿沪瑞线由西向东行驶)的赵**驾驶的云A*3**8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熊**驾驶车辆行经有停车让行禁令标志控制的路口右转弯时未观察,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赵**驾驶车辆在有限速标志标明的路段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2928120****00023号认定,当事人熊**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熊**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事故发生后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不追究死者熊**的责任。

2、赵**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赵**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赵**驾驶云A*3**8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44km/h(事故发生时属超速行驶),已对赵**作出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永平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