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链文叔,你的困难,我来解决

智慧诠释真相,让公

信任是前提,理解是关键,付费是尊重

很多人说线下交易全程使用现金买卖不容易收到黑资,会很安全,但其实不然, 在文叔的认知里面现金交易仅仅是相对于银行账号收款不会冻卡而已,虽然不会冻卡但是仍然会带来其它风险,比如被别有用心的人提前布局,掉入另一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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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定意义上来说现金当然也是存在有黑资的,只不过现金交易过程中并不像转账交易会在银行系统中留下交易记录等痕迹,现金交易的过程中会完全脱离在监管视线之外,不容易追踪,也不会冻卡。但是并不代表你卖U收到的现金就不是黑钱,现金从银行取出来点钞机都会记录每张钞票的冠字号的,理论上来说黑钱存银行你会存在冻卡风险,只是看叔叔愿意不愿意花那个警力在你身上而已。

在大额现金买卖U的过程中,往往你的交易的对手都是陌生人,而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你的现金如何保管,交易双方的交易地点,先钱还是先U?这些细节都要注意,这个时候有些人就会说,我交易过那么多次都没有事,不要跟我抬杠,你没出问题,哪是你幸运好,只是代表你个人,不要用你那幸存者偏差的认知来跟文叔杠,而文叔的认知是在全网无数被骗被抢被盗的真实案例的分享中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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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线下现金买卖虚拟货币骗局

924 通知所带来的另一个影响,就是涉币刑事控告的难度越来越大,线下交易 U 被诈骗,被害人去报案,公安机关往往以虚拟数字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不予受理立案。

既然如此,我们不妨转变一下思路,把我了解到的线下买 U 诈骗的套路做个汇总,揭秘线下买卖u的骗局,参考反电信诈骗的思路,把“防”挺在前面。

话不多说,直接上内容,为了方便阅读,我们把买 U 方称为甲乙丙丁,卖 U 方称为 ABCD。

场景一

甲在境外聊天软件中发布买 U 信息,A 看到信息后主动和甲联系,双方商量好交易时间和地点,A 到场后才发现来的是乙,甲和 A 说临时有事来不了了,让乙帮忙到场交易,让 A 给甲转 U,甲收到 U 后,乙给 A 现金。当 A 按照甲提供的地址转完 U 后,甲否认收到 U,乙拒绝向 A 支付现金。

场景二

甲在境外聊天软件中发布买 U 信息,A 看到信息后主动和甲联系,双方商量好交易时间和地点,A 到场之后发现同时有甲乙丙多人,甲称其只是中间人,真正买 U 的是乙或丙,让 A 按照乙或丙提供的地址转 U,A 按照地址转 U 后,乙丙称没有收到,转丢了,火速离开现场,留下甲和 A 在现场撕逼。

场景三

甲和 A 约定线下交易 U,到现场后,A 先对甲进行验资,没问题后准备交易时,甲提出怕 A 的 U 有问题,要求 A 下载检测软件(扫码或 DApp),A 下载后经过查验,发现软件显示 U 有问题,甲以 A 的 U 有问题为由拒绝交易,事后 A 发现自己的 U 被盗,而整个过程中,A 无法证明检测软件是甲让其安装的。

场景四

甲在聊天软件中看到 A 卖 U,价钱比较合适,双方约定交易时间地点线下交易,甲到场后,发现 A 没有来,A 谎称让自己的这个那个亲戚朋友同学发小 B 来交易,B 对甲验资完成后,甲给 A 发地址过去,一会 A 将转 U 截图发给甲,显示已经转账成功,B 火速将钱抢过来,而甲并未收到该笔转账。

以上是案例总结,你可以举一反三,避免被骗,大家只需要记得一句话,事出反常必有妖,那些主动加你好友,朋友圈天天晒现金的人,绝大多数都是骗子,这就和干杀猪盘的人游艇高尔夫夜总会打造高端人设是一个道理,同时也郑重警告骗子,现已有线下交易u被判诈骗罪的生效判决,按照北京地区诈骗罪的量刑规则,六万以上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五十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骗人之前,想想自己能否承受漫长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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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是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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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4、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综上所述进行概况:

①、虚拟货币在国内定义就是一种虚拟商品,与游戏币、Q币等类似,个人交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是不涉及犯罪的,但你骗取商品就属于犯罪。

②、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且在不违背公序良俗(违法犯罪用途)的前提下,公民之间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你在不利用虚拟货币参与违法犯罪的上下游中,不做违法的事,你的交易可以是商品买卖合同关系的一种合法行为,币只是一个工具,你用来做坏事你就是违法,你单纯的交易不涉及任何违法用途,你就不违法,当然,交易过程中你能提供各种证据,来证明你的交易过程不涉及违法犯罪。

且行且珍惜!

我是文叔,关注币商事务所,专注加密圈法律法规,银行卡司法冻结、两卡惩戒申诉、币商OTC、安全出U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