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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广告中未应当明示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的行为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活动期间进店群发500人以上赠送精美礼品一份(送完为止)”的广告内容。此广告未明示所赠送精美礼品的品种、规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广告未标明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等信息行为。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罚款1500元。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从银川购进了由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日”商标电动自行车1辆。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尺寸限值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余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没收“新日”商标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700元。

总编辑:罗志军

责任编辑:罗腾亚

本期编辑: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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