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默晓龙)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湖北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积极实施生态环境举报奖励,依法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及时防范和消除了生态环境污染安全隐患。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现将湖北省2024年各地办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湖北省各地学习借鉴。
十堰市对群众举报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2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丹江口某公司烧锅炉夜间噪音非常大,严重扰民。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开展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锅炉房噪声扰民情况进行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锅炉厂界环境噪声1号监测点位昼间测量值为62dB(A)、夜间测量值为56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二类区标准限值。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噪声源为某公司厂界内新增的一台15t/h天然气锅炉。
【查处及奖励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24年5月6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督促指导完成整改。该公司迅速制定整改方案,采取隔音减噪措施,后经丹江口环境监测站对其整改后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标。
十堰市将该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向举报人进行了反馈。2024年7月3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典型意义】处罚不是目的,奖励不是终点。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实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激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并将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一方面及时回应了群众关切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指导企业提升环境治理和自主守法水平,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态度。
鄂州市对群众举报某货场露天贮存固体废物案实施奖励
【基本案情】2024年4月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碧石渡镇虹桥村附近有一个堆场露天堆放疑似工业固体废物。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对碧石渡镇虹桥村附近堆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张某某租用堆场露天堆放约4888.45吨硫酸亚铁提纯废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查处及奖励情况】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当事人对露天堆放的硫酸亚铁提纯废渣进行规范处置,并依法处以罚款。
2024年7月2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鄂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典型意义】在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处置等案件频发的城镇、农村、非工业区等偏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的宣贯,有效调动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强化科技手段运用,积极推广无人机等辅助手段,精准固定证据、大幅提高执法效能,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水平。
仙桃市对群众举报某水产品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2024年5月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某水产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条嗦螺生产线正在生产,该项目是2024年4月30日新建的以福寿螺和田螺为原料的嗦螺生产线,并配套安装一台1蒸吨燃煤锅炉,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查处及奖励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10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以罚款。
2024年9月7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400元。
【典型意义】落实群众路线,拓展问题发现机制。通过实施举报奖励,让百姓的“眼鼻耳”做最即时的“监视器”,帮助基层执法部门有效减少监管盲区,加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形成“事实举报、执法查处、及时奖励、接力受案、持续打击”的正向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