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搞得好,让我们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学习了法律知识,回家后我要多向村民宣传,告诫大家千万不能去河里电鱼网鱼。”近日,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中和镇公开宣判,现场旁听庭审的村民表示收获满满。

2021年11月以来,被告毕某、黄某等4人在中和镇中和村小地名“花鱼坪”天然水域多次使用捞鱼杆、电线、逆变器等组成的自制电鱼工具、刺网等捕捞野生鱼共计35.3公斤(已食用)。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涉案捕捞电鱼工具及刺网属禁用的工具,利用电力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属于禁用捕捞方法;涉案渔获物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

毕某、黄某等4人非法捕鱼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且破坏渔业资源,危害生物多样性发展,影响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4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民事双责同追。

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毕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几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赔偿。

庭审后,检察官结合案件,对盐津境内天然流域禁渔区、禁渔期及禁用方法和工具等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和作用,向现场群众讲解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及后果,让群众充分认识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本报记者 张競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