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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即席发言整理稿。提交会议的正式书面稿将分期陆续发出。)

感谢会议主办方邀请我参会并作主题发言。我向会议提交了论文,题目是《摆正姿态和依法表态:律师在服务法治建设大局中的职责和功能》,刚才还获了奖。由于时间的关系,文章中的观点和主要表述,我不再重复。今天,只讲干货。

刚才主持人介绍了我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来的主要经历和业绩。首先我要向大家澄清的是,那些业绩都是之前我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时取得的。不是我以律师身份参与的。“律师切忌虚假宣传”,这点,我自己要先做到。

我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什么是法治建设大局?

当前有种社会现象是:体制内的人如果不讲点格局和情怀,让人感觉怪怪的;体制外的人如果讲点格局和情怀,也让人感觉怪怪的。由此形成了体制内外对话和沟通的壁垒。实际上,大局是方向、是灵魂、是目标,没有一点大局观,无法精准理解法律。因此,我常把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对法律精神的把握,比作“低头拉车”和“抬头看路”的关系。没有大局观,只知道低头拉车,不知道抬头看路,走偏了、入坑了,还茫然不知;不脚踏实地,只知道抬头看路、不知道低头拉车,也终将是一事无成。讲清楚什么是法治大局,实际上就是搞清楚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法的精神实质是什么?

中国所有的法,如果用一句话概括精神实质的话,就是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和深化改革。比如:前几天公开征求意见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促进发展的。比如:有维护稳定的需要,才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再比如:要在海南进行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所以才授权海南调整适用部分法律。

当然,我们不是生活在理想社会,也不是生活在纸面上的法之中。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的问题,怎么办?那就是进一步深化改革,这就是中央提出的“改革中的问题,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解决”。

再往上拔一层,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和深化改革靠的是什么?这也是中央反复强调的:“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曾有人不知深浅,对我说这说那,我反问他:“怎么着?你难道想让律协管好中国的事吗?”

曾有观点人为割裂政治与法律、党和法的关系。对此,我想用毛主席早年批评王震同志的一段话,来论证一下。主席对王震同志讲:“你犯的错误,我和总理也有份。你把自己处在矛盾之中,而不是站在矛盾之上考虑问题,常使自己陷入被动。”这句话,既是哲学层面的论断,更是实践层面指导。

你们去翻看近些年来的立法,自反间谍法开始,就把“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写入各部新制定修改的法的原则之中,这是明确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宣示。同时,你们再去翻看任何一部法,在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又故意隐去了“党”的表述,这是把党从具体的纠纷中摆脱出来的需要。由此,实现了使党在法律体系和矛盾纠纷中,“既站在之上又不陷入其中”,以免被动。也由此,实现了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体系和法治框架内,各个职业、各个群体的职能定位是什么?

记得原来在最高法院给领导写讲话,常用的一句话是“要在党和国家事业的大局中谋划和推动司法工作”。当时写了很多,由于实践接触的少,对实践中的具体利益纷争了解的也不多,所以感触没有现在这么深。

有“党的领导”这个总原则管着,各个职业、各个群体的角色定位是都已经划定好的。以刑事诉讼为例:公安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既不能缺位,不履行职责;也不能越位,越俎代庖。否则就会受到党纪甚至国法的追责。

律师呢?各个法律也在党的领导下,为律师划定了角色和职责。就是提出意见,让办案机关参考和采纳。

这么讲,在座的律师朋友可能不满意,也可能感觉不够振奋人心。你就想一想,书记管司法,也只是提出意见。法律赋予你提出意见的权利,这还不够你嘚瑟的?另外,更重要的是,公检法只能管办案的一个环节,而律师是全程参与,在诉讼的每个环节都可以提出意见。公检法虽然权力大,但他们只管一截;我们虽然只能提出意见,但我们可以给谁都提。公安上提五条,被采纳一条;检察院提四条,被采纳两条;到了法院,再提两条,被采纳一两条。我们的有效辩护也就实现了。

二是,什么是律师的大局?

这个大的问题,关联着两个小的问题:

第一个小问题是司法是不是律师的独角戏。

我刷微信视频号,常看到一个北京律师在网上喊口号:“我是北京律师!要是谁让我的委托人受欺负,我就到北京告状!”“北京律师就是强!就是可以摆脱地方利益干扰!”

我作为一名北京律师,对此感到很汗颜。

司法不是律师的独角戏,而是多方参与的过程。你提出的意见能不能被采纳,靠的不是口号、更不是控告,而是你的意见是不是客观、中肯、合法以及为各方所接受。

我这次来以前,有个上海客户到我律所咨询。走到就拿出几页纸的材料,是对法官的控告信。我拿起来看了看,给他推了回去。问他:“你知道办一个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多少证据吗?仅凭一封控告信办了?”“哪个律师让你控告的话,你问问他,如果他做这个法官的辩护律师,会从哪几个方面辩护,会要求哪些证据?”“不要去控告法官,这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制造新矛盾。更不要试图用控告给法官施加压力,现在一个刑事法官每年要判几百个人,把他们送进监狱、甚至拉出去枪毙,他都不怕,他怕你没有证据的控告?”

通过这个例子,我主要想说,司法不是律师的独角戏。“你想要的”和“实际发生的”要想重合,要想让“梦想照进现实”,你得多从对方角度考虑,而不是自说自话。

第二个小问题是司法是在哪里唱戏?

我们经过了特殊的历史时期,经过了法律荒芜时期,又经历了这么多年的司法改革,终于算是把司法的事弄明白了。对这一点,我想还是得用刚才主席老人家的话来概括。就是“站在矛盾之上,而不是处在矛盾之中。”

公检法都有回避制度,凡是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关联的,都要回避?为什么有这种规定?那是因为,如果有利益关联,就相当于是当事人一方了,就属于处在矛盾之中,而不是站在矛盾之上了。司法就是在特定程序中,让站在矛盾之上的一群人,从各个不同角度,对处在矛盾之中的人和事评判是非。

客观公正而又精准的评判有个前提,那就是“重点清晰和条分缕析”,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我看最高法院有位知名学者型法官,是搞民事的,写了几篇关于“争点整理技术”的论文,我看后很受启发。重点和争点弄不清楚,眉毛胡子一把抓,“一会东有理、一会西有理”,怎么可能实现公平?

对此,我曾有个形象的比喻。我认为:审判和辩护就像我们写高考作文。老师改卷是“采点”的,一个点得一分,全是重点和干货得满分。写得再多,没有重点,得零蛋。

通过这个例子,我主要想讲的是,司法是由特定人员参与,在特定程序内,解决特定争议的特定重点的过程。这当中讲的“四个特定”,就是司法的本质和要求。利用媒体炒作案件是典型的与此相反的做法。

我最反对利用媒体炒作案件。律师宣传是必要的,但宣传和炒作,特别是炒作案件,完全是两码事。为什么反对?相关规定为什么不允许炒作案件?

这当中存在一个法治思维模式和法律底层逻辑问题。

炒作案件,实际上是把审判由法庭转移到网络;把办案机关和律师,由“站在矛盾之上”下降到“处于矛盾之中”;把待争事实无限扩大和模糊化;以及将重点完全分散和转移的过程。办案机关为什么不回应?回应了,就正中炒作者下怀,就成了舆论审判的一方当事人。这方当事人同时还陷入了自证办案清白的死循环,越证明越证明不了,越扯事越多。

个别律师炒作案件,整天打着“法治”、“情怀”、“营商环境”的大旗。实际上是利用老百姓对法治的追求、对情怀的共情、对营商环境的关注,谋取私利。今后对这种情况,就用一招就足以打脸。就是给他炒作的稿子改“花脸稿”。哪里说的不符合实际、哪里说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哪里说的是胡编乱造,给他标注出来。这么做,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是让我去舆论审判场吗?我再把球踢给你,让你证明你是不是对的。”看他能不能证明得了。

也不用担心他利用花脸稿再炒作,再炒作再改一遍花脸,改几遍花脸稿以后,一方面让网民识破他的真面目,另一方面把历次的花脸稿交由律协和司法局处理。“证据坐实了,炒作案件、虚假宣传和诬告陷害。”

这一部分主要是想讲,律师的大局在于坚持法治底线、坚持法律的基础逻辑、尊重司法程序和司法规律,充分理解和尊重各个职业群体的关切。

三是,律师怎样服务大局?

这个问题,我想用三句话来总结:

第一句是,着眼于实质化解矛盾来考虑解决方案。

公检法都是办案子的,想解决的是矛盾。律师要想说服公检法,首先就要考虑把矛盾一揽子全部解决掉。总不能让公检法采纳了你的意见,反倒“按下葫芦浮起瓢”,惹出更多事。

“不行,就得按我说的办!”如果这么任性的话,这不是律师,这该是个孩子!

第二句是,在充分理解各方困难和关切后,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解决方案。

纸面上的法和实际运行的法有很大差距。产生这个差距的原因,在于执法的是人。我看网上有教授发文说:“刑事辩护将迎来寒冬。”一个辩护没做过、一件案子没办过,也不知道他怎么这么能如此无病呻吟。

我在辩护第一线,我就从来没有感觉到寒冬,也从来没有遇到过辩护和会见受阻的情况。为什么有人会受阻?“你来,就是炒作案件,我能欢迎你吗?”这还别说什么控辩平等啊、这法律原则、那法律规定啊。执法的是人,办案的是人,是人就会有利益判断。律师也一样。

第三句是,依法表态,办案板板正正,不挣“擦边”的钱。

有句话说“挣大钱的办法都写在刑法里。”要挣大钱,总不能去抢银行吧。所以,我把这句话改一改,叫“挣大钱的方式都写在擦边里。”别人擦边可以,律师不行。法律对我们和我们竞争对手职责规定的很明确,规规矩矩的站在法律框架内、有板有眼的履行法定职责、板板正正的提出意见,到哪里都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