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香河法院高度重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导向作用的发挥,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体系,助力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近日,香河法院发布一起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关于张某申请执行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4日,张某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2018年9月29日商场开业,张某承租廊坊市香河县家具大道南侧某家具城二层铺位。合同签订后,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业,且未退回张某租金和押金31000元。张某就此租赁合同纠纷诉至该院,该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解除2018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3日前返还原告租赁费用26000元、商铺押金费用5000元,合计31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张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与其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告知被执行人应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仍拒不履行,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仍迟迟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执行干警穷尽财产查询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张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后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强制措施,并于2020年5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措施对被执行人公司运营起到了阻碍,造成多方面限制,同时对公司信誉也起到了极大的影响。2023年12月份,某商贸有限公司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和压力,主动联系该院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付款义,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应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若一意孤行,不守诚信,拒绝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面向全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方式将被执行人失信情况公之于众。莫耍小聪明、法律不可欺;因一事失信、处处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