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的项目类别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投资建设的、列入《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名录》)的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术改造类项目)。深圳企业补贴辅导,优选广企邦,一站式服务,省心省事更省力!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将其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在深圳市投资建设的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术改造类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三、资助的方式和标准以及费用范围
(一)资助的方式和标准:
1.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事中或事后方式。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费用范围的资本性总费用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助。
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选择以下任一资助方式:
方式一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申请资助。其中,首次申报时,资助项目已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30%,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且不早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资助项目投资建设起始日;续报申请须在首次申报后的3年内提出,且资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从首次申报当年度至项目申报日止,且不晚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投资建设终止日。资助资金采取分次拨付方式操作,每次拨付金额根据当次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费用的比例确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费用金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方式二为资助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后一次性申请资助。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为2019年1月1日起,且不早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资助项目投资建设起始日,至项目申报日止,且不晚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投资建设终止日。
实际资助的额度,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2.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事后方式。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费用范围的资本性总费用20%的比例给予支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总投资费用资助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资助的额度,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二)资助的费用范围:
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可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总费用,包括资助项目的土地购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以及工程建设等投资费用。
四、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条件:
(一)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资助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四)资助项目已纳入深圳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且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工业投资数据,没有超出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五)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申请两个以上资助项目的,不存在将本属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资助项目的情形,且每个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以及建设地点和时间不存在雷同与重复的情形;
(七)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本申请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八)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也不存在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资助费用的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除外;
(九)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1.资助项目已列为《工业项目名录》的工业投资项目(对于在2024年申请列入名录的项目,可先申报,按最终审批发布名录为准审核);
2.选择方式一申请资助的,属首次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已实际完成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30%;属续报申请资助的,应在首次申请资助后的三年内提出,且资助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3.选择方式二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应全部实施完毕,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4.项目实施单位对资助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事项作出变更的,已按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了变更事项申请。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1.项目实施单位已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其募集资金主体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为同一主体;
2.资助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构成中,项目实施单位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资助项目已列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的除外;
3.资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已支付完毕。
五、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1.《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实施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项目实施单位为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在资助项目实施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资助项目投资建设实际发生形成的项目总投资明细清单(续报或完工申报的工业项目要填写);固定资产明细清单(所有项目均要填写);
5.资助项目的立项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反映投资进度的项目总投资审计报告、项目阶段性总结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6.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报统计206表,复印件)。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1.《深圳市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项目实施单位在资助项目实施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资助项目投资建设实际发生形成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单;
5.资助项目立项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反映投资进度的项目总投资审计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6.项目实施单位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IPO批文;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提供政府工作部门核准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批文;上市公司项目募集资金公告;非中文版本的同时需附上翻译件;
7.项目实施单位在境内外上市的募集资金到达或返回银行账户的佐证材料;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及其使用相关的验资报告;
9.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报统计206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一份,A4纸(特殊规定的除外)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项目的申报登录路径
路径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在线填写、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及配套资料。
路径二:登录深i企(账号密码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登录账号密码一致)—享政策—扶持资金—搜索“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在线填写、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及配套资料。
七、项目申请受理机关与时间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申报单位需于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15日18时止,在线提交项目申请书及配套申报材料,并经过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
(注: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后,不再受理新提交项目的申请,网络填报截止前已提交后又被退回修改的,可继续提交在线预审,但提交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书面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所有项目均需在线预审通过后,方可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申请材料。项目申请书需在线打印,其格式和内容可参照附表1)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申报单位需于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29日18时止(工作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项目申请的纸质材料。
(注:网上预审通过后(申报状态:已预审,逞水印)请及时预约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纸质材料,递交了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申报成功)
3.业务咨询电话:0755-25331220、25331216
技术支持电话:0755-88127031、88101744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注:预约指南:“i深圳”APP,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深圳市】—【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在线预约】。请按照预约时段提交材料。)
八、资助核准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核准流程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上预审核—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拟定资助计划—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审定—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资料—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金。
十、核准时限
集中申报,分批办理,每批9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特殊程序时限)。
十一、核准结果及有效期限
核准文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的通知。
有效期限:申报单位应当在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核准文件的行政效力
申报单位凭核准文件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注意事项
1.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扶持计划的项目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并承诺在资助项目申报及审核过程中不与第三方机构以实际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为条件签订合同;不通过向参与资金审核工作人员输送利益,违规违法提前获取审核信息。我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2.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如我局发现同一年度内不同单位使用同一联系人、同一联系电话,或者申请单位违反自主申请承诺等情形并经查证属实的,我局将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本扶持计划项目严格执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请各申请单位高度重视。
4.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发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复,重复比例超过该项目申报总金额的10%的,为重复申报,项目不予资助;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请各申请单位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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