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职工的命根子,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未来生活和基本保障,是职工晚年安身立命的根本,容不得半点含糊。然而,原江苏省泰州市煤矿灯具厂200多名职工为了自己应得的社保,从2015年以来,历经9年多的奔波、呼喊,至今仍然遥遥无期,谁之过?
区政府为歇业企业职工缴纳社保的承诺为何落空
2005年4月,泰州市煤矿灯具厂因经营困难,向泰州市海陵区政府申请歇业,很快得到了区政府的批复同意。
泰州市煤矿灯具厂是个创办了35年的老厂,其间,企业名称多次变更,主管部门也经历多次变更,最后性质成为街道办的企业,不少职工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被招工进厂,许多职工还是城镇户口。2001年1月,工厂为部分职工开办了社保账户,后因企业效益不好,只缴纳了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就停了。
“企业歇业后,我们的社保怎么办?”当泰州市煤矿灯具厂在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们纷纷对自己的社保表达了担忧。见此,海陵区政府专题会办了泰州市煤矿灯具厂歇业后的善后问题,并形成了2005年第9号专题会议纪要——《关于泰州市煤矿灯具厂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简称《纪要》),时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在与职工对话时承诺,根据《纪要》,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5月。
然而,企业歇业、职工下岗后,区政府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承诺却迟迟没有兑现,每当职工询问何故,企业的主管部门海陵区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下简称城北街道办事处)均以资金困难为由加以搪塞。
2015年初,职工发现原泰州市煤矿灯具厂近百亩土地厂房已被征收,原厂区建成了城市街道“森园路”和垃圾中转处理站,可缴纳职工社保的事却继续无声无息。
2015年8月,职工们开始踏上了上访之路。
2016年11月11日,在泰州市海陵区信访局接待大厅,时任海陵区信访局局长在信访接待中,终于公布了海陵区政府2005年第9号专题会议纪要主要内容。《纪要》明确由区政府协调,泰州市海润资产经营公司出资1005万元,收购煤矿灯具厂部分土地厂房,其中295万元用于缴纳职工的社保资金,710万元用于职工的安置补偿,不足部分由政府兜底。
“《纪要》说得明明白白,为何职工社保迟迟未缴?”职工们情绪激动,多次到江苏省、泰州市信访部门上访。
信访部门没有查清事实情况下为何匆忙作出听证结论?
2024年5月11日下午,泰州市信访局应原泰州市煤矿灯具厂5名职工代表的申请,举行信访听证会,城北街道办事处作为信访承办单位派员参加。
听证会上,城北街道办事处承认当初区政府承诺为原泰州市煤矿灯具厂职工社保缴纳截止到2005年5月,但话题一转,说这些社保资金已从2001年11月29日工厂停工之日起,以每月现金126元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了,一共发放了43个月。
参加听证会的职工代表一听大吃一惊。职工代表瞿继光说,企业停产与歇业期间,他确实收到过126元,但这笔钱城北街道办事处在接受职工信访时已明确说明是发给职工下岗期间的生活费,而且自己印象中仅收到过2个月,压根没有收到过43个月。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的原则,职工代表纷纷要求城北街道办事处出示职工收到43个月社保费用的证据,而城北街道办事处以企业管理不善无法查找为由,拒绝出示证据。
参加听证会的职工代表说,当初时任海陵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与职工对话时说明,海陵区政府2005年第9号专题会议纪要和市政府的复核意见已经明确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不是“发放”社保,并强烈要求出示2005年第9号专题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然而,主持听证会的泰州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却匆忙打断了职工的话,对职工的这一合理要求不予支持。
5月23日,泰州市信访局作出信访听证结论,以企业性质为乡镇企业,政策上不支持乡镇企业职工缴纳社保为由,驳回了职工信访提出的缴纳社保的诉求。对于职工提到的并没有收到43个月的社保,泰州市信访局以自己没有义务核查为由,一推了之。
200多名职工43个月的社保不是小数,城北街道办事处说已全部发给了职工,而职工却没有收到,这部分资金到底哪去了,是不是有人中饱私囊?2024年6月3日,职工代表向海陵区纪委监委实名举报,希望区纪委监委1个月内能给他们一个说法,然而,直到10月15日,也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行政承诺是一种法律义务必须履行
泰州市信访局作出的信访听证结论是否合法?泰州市海陵区纪委监委对职工的实名举报迟迟不予回应是否符合规定?笔者走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有关法学专家。
专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信访听证通常适用于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通过听证,经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来查明事实。正因为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部门在作出信访听证结论时必须慎之又慎。然而,泰州市信访局在没有查清职工是否真正收到过43个月的社保,尤其海陵区政府2005年第9号专题会议纪更是关乎职工社保缴纳的具体安排,必须认真调阅、查清,可是在没有查清基本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就匆匆作出信访听证结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相悖,不仅十分草率,而且也没有丝毫的公信力,是明显的乱作为。
专家说,尽管2005年4月,泰州市煤矿灯具厂歇业时,《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出台,但为职工缴纳社保并没有政策上的障碍。因为,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把乡镇企业、街道办企业职工缴纳社保排除在外。而且,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不适用《劳动法》的人群,并不包括乡镇企业、街道办企业职工。再说,泰州市煤矿灯具厂2001年1月为部分职工开设了社保账户,缴纳了6个月的社保,充分表明,依据当时的政策,职工完全是可以缴纳社保的。
专家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承诺是一种法律义务,在条件成熟后就应该履行。既然海陵区政府承诺为职工缴纳社保到2005年5月,在出售企业资金到位后就必须履行承诺。如果说为职工缴纳社保有政策上的障碍,那这种承诺就极具欺骗性,必须严惩,而且这种欺骗一直延续到现在,必须按照现有的政策为职工补缴。
专家强调,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即使原泰州市煤矿灯具厂将为职工“缴纳”社保改为“发放”社保,对这一重大关乎职工切实利益的社保处理方法,如果没有经过职代会批准,没有经过企业工会同意,就私自更改,也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因程序不合法,导致实体不合法,这一“发放”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主管部门城北街道办事处难辞其咎。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26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然而,原泰州市煤矿灯具厂职工代表向海陵区纪委监委实名举报4个多月也没有接到任何答复,令人匪夷所思,属于典型的不作为。
社保是职工的“钱袋子”和“命根子”,职工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社保没有着落,无论如何不符合情理。如果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一切责任均由泰州市海陵区政府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机关)承担。
原泰州市煤矿灯具厂200多名职工何时取得自己应得的社保,我们将密切关注,并作跟踪报道。
来源《法治在线.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