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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含义:

NFT 全称为 Non-Fungible Token,中文意思是「 非同质化代币 」,NFT 就是说一个不可以被复制,且绝对唯一的数字认证书。每个 NFT 与 NFT 之间都不一样。NFT 实现了拥有虚拟物品的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我可以用 NFT 去加密版权信息,知识产权,身份信息,软件的源代码,合同等等这些东西。NFT 可以赋予这些现实生活中的东西具有唯一性,具有不可篡改的能力。

什么是NFT数字藏品:

NFT数字藏品,是将数字化文件等底层数据上传至NFT交易平台并铸造NFT后呈现的数字内容。在底层文件为数字化作品的场合,称之为NFT数字作品,NFT数字作品是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特定数字化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NFT数字作品是否为受保护的财产权益?

NFT数字作品作为数字藏品的一种形式,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同时,不同于民事主体对有体物的实际占有和支配,NFT数字作品的“占有”更多地体现为对“所有人”身份的表征,其“支配”也需依托于交易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故NFT数字作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民法保护时体现为一种财产性权益。

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是否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

NFT数字作品交易涉及铸造、出售等环节。首先,从NFT数字作品的铸造流程来看,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该行为使得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被复制到网络服务器;其次,从NFT数字作品的销售过程来看,系指在交易平台上以出售为目的呈现该NFT数字作品,在作品被呈现的情况下,该展示行为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当NFT交易平台注册用户通过数字钱包支付对价和服务费后,即刻成为平台上公开显示的该NFT数字作品的所有者。换言之,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在NFT交易模式下,不特定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属于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参考文书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经漫画家马千里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独占性著作财产权。奇策公司在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公司)经营的平台发现其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该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依然带有相应水印。奇策公司遂以原与宙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结合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涉案平台应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认定原与宙公司侵权成立。原与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数字藏品的一种形式,NFT数字作品使用的技术可较为有效地避免后续流转中被反复复制的风险。基于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伴随着相应财产性权益的产生、移转以及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等因素,此类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确认NFT数字作品铸造者具有适当权利。本案中,原与宙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责任的典型案件。判决对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核心技术的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对于构建公开透明可信可溯源的链上数字作品新生态、推动数字产业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