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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应从竞争关系、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违背其他经营者意愿并导致其他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缺乏合理理由等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2种计算方法参考:

1. 直接获利+间接获利:

直接获利:客户数量*每一单业务的最小金额*20%利润率

间接获利:代理商数量*每一笔业务代理商支付的提成

2. 净利润情况:

公司全部净利润-其他业务所获利润

参考文书

(2021)苏05民初1480号

【案情摘要】: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的经营者。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速推公司)通过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与客户所在行业常用搜索关键词相关的广告页面,并将这些页面挂接到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中,当用户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这些关键词时,被推广公司的广告网页就会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或多条,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百度公司以闪速推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闪速推公司依附于百度搜索引擎开展“万词霸屏”业务,故意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百度搜索引擎根据关键词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增加了用户信息获取成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闪速推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75.3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有效遏制了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结果排名的行为,有利于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清气朗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

【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可知,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