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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以及低龄未成年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等特点,通过劝说、怂恿、威胁、利诱等手段,唆使低龄未成年人充当“挡箭牌”或“替罪羊”,而自己则充当“幕后黑手”,从中牟取不法利益。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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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底,强哥(已满16周岁)为三名未成年人小明、小乐、小刚(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提供路费,由该三名未成年实施盗窃,盗后赃物被告人强哥可优先支配。三人前往手机店拉开卷帘门后,盗走店内价值5万余元的手机40余部。作案成功后,小明、小乐、小刚与被告人强哥汇合并分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强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最终,“大哥”被告人强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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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请勿转发)

供稿:第五检察部 邹楚予

责编:曾晓莉

审核:曾剑平、吴思璇

监制: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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