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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丁是A公司的小股东,同时也是A公司董事。

2022年1月18日,A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为B公司的一笔交易提供担保。

小丁没有收到董事会的召集通知,而是直接知道了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2022年2月1日,小丁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小李,自己退出公司。

2022年2月5日,小丁向法院起诉,认为2022年1月18日的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对该决议予以撤销。

法院经核查,小丁起诉时仅为A公司董事身份,已经不再是A公司股东,遂以小丁不具备股东身份为由驳回小丁的全部诉求。

提示:

提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股东身份,且必须在起诉时仍具备股东身份(特殊情形除外),单纯董事身份不能提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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