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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进一步维护校园安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2024年10月15日、16日,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检心·佑爱”未检工作室走进县第一中学,以“预防校园欺凌”主题为该校七年级500余名师生送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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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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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上,检察干警以“预防校园欺凌 共建和谐校园”为主题,通过观看视频、现场互动问答、以案释法等多种多样的课堂形式,深入浅出地向同学们讲解了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表现、特点、危害、如何应对校园欺凌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让同学们对身边可能存在的校园欺凌现象、潜在危险及应对措施有了更加直观、深刻的了解,引导同学们要自觉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不断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勇敢对霸凌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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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互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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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同学们在生活学习中学会如何杜绝校园欺凌,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检察干警与同学们面对面交流,针对校园欺凌事件中的“三大角色”——欺凌者、被欺凌者、旁观者进行剖析,引导同学们进行了启发式互动问答。同学们纷纷表示:“检察官给我们生动的讲解了什么是校园欺凌以及如何应对校园欺凌,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们要做到尊重他人,遵守校规校纪,坚决不做施暴者,不做冷漠的旁观者,不做沉默的受害者,将法律知识融入我们的校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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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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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校园欺凌可能引发的常见犯罪类型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年龄为主线,重点向同学们解读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和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同时还教授了同学们预防打架斗殴的小技巧,引导同学们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

案例一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葛某系同班同学。葛某到张某的宿舍时,碰撞到张某,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持刀将葛某捅伤。经鉴定,葛某的损伤构成重伤。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

刘某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于是其指使无业青年肖某、文某教训该名同学。肖某、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想起朋友殷某与同学王某有矛盾,随即指使肖某、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拳打脚踢,致王某轻伤。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肖某、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

校园欺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一步,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以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为引领,依托法治副校长职能,持续深入辖区内各学校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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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丨嫩芽如火焰,朝阳向皓天

编辑:雷云、黄婧文

副总编辑:俞忠友

总编辑:吴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