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案例:小张出差期间因车祸意外死亡,料理完小王的丧事以后,他妻子表示自己这么年轻,也没有孩子,当然要改嫁。

然而小王的父母认为,这小两口的婚房虽然是他们夫妻俩婚后所购买,但是自己的儿子显然是主要贡献者,因此房子应该归他们老两口所有,建议儿媳“净身出户”,于是就房产的归属问题发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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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两个法律问题。该套房子为夫妻婚后买的,一般来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房产可能登记在女方名下,也可能登记在男方名下,还可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这都不影响其属于共同财产的属性。

就房产的归属问题来说,既然已经很明确了房子是小两口婚后购买所得,无论是小张出钱多,还是他贡献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产证是双方还是其中一方的名字,男女双方都依法拥有该房产的一半份额,也就是该房产原来妻子拥有1/2,丈夫拥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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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丈夫在车祸中不幸死亡后,就涉及到丈夫拥有的该房产1/2产权的继承问题。依照我国的《民法典》的继承编,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且依照该法在没有特别约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地享有法定继承权力。

若是生前留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考虑到丈夫因车祸突然死亡,他留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可能性不大,没有则依照法定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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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丈夫拥有的该房产1/2的产权由妻子、孩子(本案例中未生育,因而没有孩子)、丈夫父母平均享有。因本案例中有妻子、父亲、母亲共3人,他们各自应得丈夫名下1/2房产的1/3,即该房产的1/6。

最后,妻子共享有该房产的1/2+1/6=2/3,男方父亲和母亲各得该房产的1/6。即男方父母是有这套房子的继承权的。当然,这里是依照《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所做的一般理论分析。

由于成套住宅是不动产且为不宜机械地依照份额分割的标的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碰到上述情形,考虑到妻子份额最多且目前她处于实际在此居住的状况,一般是判决房屋全部归妻子所有,同时她需要依据男方父母各自占用的份额和该房屋的市场评估公允价给他们以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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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房屋现价值180万,妻子连同本身所有再加上继承的部分共同拥有该房子120万的价值,男方父、母每人各有1/6的份额,即他们每人应从儿媳那里得到房屋补偿款30万元。

还有,上述分析是假设该房产没有房贷的情况。如果这对夫妻属于按揭贷款买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遗产的人还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因此,男方父母各自在继承儿子1/6房屋产权的同时,还要负责偿还房屋同等份额的银行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父母在让渡他们自身因继承拥有的该套房产份额给前儿媳,取得她支付的补偿款的同时,可以从中扣除与老两口应得份额匹配的银行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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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父母年事已高,不具有债务偿还能力,一般来讲男方父母应该放弃继承权,同时儿媳方还要依据该房产公允市价扣除剩余未还贷款本息总额后的净值,按男方父母的应得继承份额折算,给予男方父母相应的经济补偿。

当然实际案例中,如果男方父母年龄已经很大(丧失劳动能力)、生病而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很可能还要为其提起一部分赡养费而在房产份额的获取上有一定的政策倾斜和照顾,最后适当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