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民事纠纷中,对方是否构成侵权?主要是看对方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是否具有因果。如果其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反之,则不承担。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起让人有些意想不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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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事发时,王某72岁,其老伴已离世三年,子女都已经长大,并且组建了自己的新家庭,平时也不怎么顾得上王某,王某倍感孤独,就开始找失足女。而失足女之所以做出如此违法的事情,目的是获取钱财,虽然一开始对方也嫌弃王某年纪大了,但王某给的不少,李某也就同意了。

另外,李某的丈夫也知道她在卖Y,可却认为李某这么做赚钱,而且钱也给他花了,所以李某的丈夫并没有反对。但他们不知道的是,王某患有冠心病和急性心肌梗塞,几天前还在医院做过手术,结果双方发生亲密的关系后,王某因为情绪太过兴奋突然抽搐起来,只觉得心口疼,还没来得及讲句话就倒在了出租屋的床上,李某慌张不已,连忙把丈夫叫了进来,其丈夫也是十分慌张,忙给王某做人工呼吸,但还是没什么用。

人命关天,李某及其丈夫不敢马虎,就想着最好不要死人,都来不及多想别的,两人便拨打了急救电话,后又想到这事肯定瞒不住,便又拨打了报警电话,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经查,在事发前5天,王某因自身疾病做了场大手术,手术过程挺顺利的,术后医生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叮嘱王某要注意情绪波动,按时吃药,最好是留院观察几天。虽然王某在术后留院观察了5天,没察觉到什么异样,于是办理了出院手续,但王某却把医生的叮嘱抛之脑后,出院后就找了失足女李某。

王某的死因系心肌梗死,与死亡前进行的激烈运动引起的兴奋情绪有关,而李某及其丈夫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王某生命或伤害李某身体健康的故意,事先也不知道王某患病并在事发前几天做了手术,因此警方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

但李某进行卖Y活动,其行为违反,根据治安管理处法第66条第一款规定,卖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某被依法处以了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值得一提的是,房东明知李某在做着非法的交易行为却还未其提供房间,系容留卖Y,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涉事房东也被依法处以了10日,并处罚款1000元。

至于知道李某卖Y并放纵其行为的丈夫是否违法?则要看丈夫有没有组织或协助卖Y,未参与李某与他人的非法交易,那么丈夫并不会受到处罚。

不过李某被判无罪后,王某的子女认为李某的行为违法,存在过错,且王某是在与其发生亲密的关系猝死,两者之间具有联系,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李某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总计20万元。

在本案中,最关键的地方便是李某的行为是否与王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老年得子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老年人不能进行X生活,正常情况下,李某的行为并不会导致王某的死亡。

而王某明知自己的身体不好,不能进行一些激烈的活动,但王某却冒着风险从事非法的PC活动,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属于自甘风险行为。简单来说,王某的死亡事件不属于刑事,意味着最应该为自己生命权负责任的是王某本人,明知有风险却还自愿去冒风险,是对自身身体健康或生命的严重不负责任,应自行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

李某及其丈夫则已履行了及时救助的义务,行为与损失事实不具有因果,李某也无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由王某子女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自己的生命是属于自己的,自身系第一负责人,所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既然知道有危险,就应当引起注意,而非让自己置于险境,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但如果李某及其丈夫在发现王某昏厥后,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选择不拨打急救电话,或进行抛尸,前者可认定李某及其丈夫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需承担部分侵权责任,后者则已经涉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即使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避免给自身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