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下称“新金山公司”)实控人为偷逃国家税款,使用345张个人银行卡走账,资金流水高达800~1000亿!
该特大偷税案被媒体曝光后,被举报偷税的实控人至今逍遥法外,但作为偷税举报人之一的林为民,却突然遭到襄汾县公安经侦大队的“跨省”抓捕,理由是涉嫌挪用资金罪。
其所谓的“挪用资金”,实际上是新金山公司数十名实际投资人以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实施投资分红,案涉投资分红款共计8000多万元。目前,襄汾公安向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报请对林为民予以批捕。
此前,新金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国因实控人涉嫌挪用资金20多亿问题,亦向襄汾检察申请刑事立案监督,但襄汾检察未作回应。如果说挪用20多亿资金不构成犯罪,那么作为向投资人分红8000多万之非决策者的林为民就涉嫌犯罪了?
为此,希望襄汾检察乃至山西检察做到“一碗水端平”,不要放纵或包庇犯罪,更不要“一边倒”办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涉嫌挪用资金20多亿,襄汾经侦拒不立案
自2024年1月开始,新金山公司前员工林为民,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实名举报新金山公司实控人长期利用345张个人银行卡走账偷逃国家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了345张银行卡详情。
2024年2月,新金山公司也加入举报队伍,对公司实控人进行举报。
2024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新金山公司送达“临税三稽调[2024]1001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要求调取该公司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2024年4月30日,时任新金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林建国,向襄汾县公安局报案,称公司实控人挪用公司20多亿的资金。2024年5月7日,林建国配合襄阳经侦大队做了笔录,并提交了报案材料。
2024年5月23日,林建国向襄汾经侦大队柴东红大队长发短信,询问该大队对其报案事宜的处理情况,但未获回复。
2024年7月10日,林建国以新金山公司的名义,向襄汾县检察院寄送《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责,督促公安机关对新金山公司实控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予以立案侦查。
立案监督申请书称:“福建华亚集团有限公司系新金山公司大股东,许长球为华亚集团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新金山公司自2003年成立至2019年期间,许长球一直是新金山公司实际控制人,这期间他利用实际控制人之便,将新金山公司20多个亿的资金陆续转至340多张个人银行卡账户内,其中在2018年许长球私自以调拨资金的名义签字批示将两个多亿的资金转至其儿子许能多、亲家刘喜和陈松根个人银行账户内,这些资金至今仍未向新金山公司归还,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现上述情况后,本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向襄汾县公安局报案,但至今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期间我公司负责人多次尝试与襄汾县公安局经侦部门负责人联系,均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许长球、许能多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挪用资金罪,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对许长球涉嫌挪用资金的行为不予立案是错误的,使得违法嫌疑人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也让本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立案监督,恳请贵院依法审查,督促公安机关对许长球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但蹊跷的是,襄汾检察对新金山公司和林建国的立案监督申请同样不予回应。
事实上,新金山公司实控人涉嫌挪用资金问题十分严重。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整个新金山公司被许长球以福建华亚集团控股的名义所把控。从2003年至2019年,许长球通过向340多张个人银行卡转款的方式,将新金山公司20多个亿的资金非法转至其次子许能多或指定账户,至今资金最终流向不明。其中,许长球在2018年签批,以“调拨”名义将新金山公司名下2个多亿的资金转至许能多、刘喜、陈松根的个人账户,至今未归还。
同时,经公司财务人员的对账资料、公司内账显示,许长球控制的华亚集团欠新金山公司700,240,279.18元、其次子许能多控制的万宁华亚置业有限公司欠新金山公司332,000,000元、其长子许威控制的成都博越钢铁有限公司欠新金山公司286,640,880.90元,上述欠款共计超过13个亿。
在许长球的控制下,新金山公司账务造假十分严重,资产基本被其父子掏空。2020年9月,福建华亚集团作出的“闽华集综字【2020】第19号”公告文件显示,当时有企业愿意出价22~25亿受让新金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也就是说,新金山公司的实际净资产为22~25亿,还不算被许长球父子挪用侵占的30多亿资金,该数据是与公司内账相符的。如果加上对外债权和流向不明的资金,新金山公司总资产应超50个亿。
但许长球于2023年12月31日编制的外账,新金山公司“期末数”资产总计为1,860,551,706.63元,“期末数”负债合计却高达2,011,391,319.71元,公司资产为-1.5亿,用账务造假明目张胆地诈骗社会实际投资人。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后的新金山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发出《关于公司现状的通告》。
通告称,新金山公司系福建华亚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但2019年起至2024年7月期间,郑志杰、林友等人利用实际管理新金山公司之便利,恶意对抗华亚集团的监管,致使华亚集团对新金山公司彻底失控,从失控至今,华亚集团没有从新金山公司拿过一分钱。
由此可以看出,《通告》并没有否认在2019年之前将公司资金转入华亚集团、或许长球父子控制的公司账户、以及私人账户的事实。
针对上述许长球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等问题,被害人多次向襄汾公安报案,但在铁证面前,不管林建国等人如何报案控告,襄汾公安、检察均无动于衷。
特大偷税案偷税者没事,举报人被刑拘
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新金山公司实控人实施的偷税金额大得惊人。
北京中杰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杰瑞会专审字(2022)第014号”《专项审计报告》表明,仅2011年,新金山公司就至少用到49个个人银行账户收付款,收支流水高达53亿余元。
此外,新金山公司2017-2018年内账出纳现金日报表显示,其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公司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入50.51亿余元。
由此说明,新金山公司实控人指使财务负责人安排建立个人银行卡现金管控系统,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偷逃税款等业务结算,在2023年12月以前是新金山公司的常态。
据不完全统计,新金山公司的实控人用于走账的个人银行卡多达345张。经新金山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推算,近二十年来,345张个人银行卡走账的流水预计高达800~1000亿元。按照银行流水金额计算,新金山公司实控人应当补缴多少税款?当然,这只是推算,具体数字以税务机关的最终调查结论为准。
实际上,要查清新金山公司具体偷税金额并不难,税务部门只要联合公安机关调取上述345张个人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就足够了,至于“账外账”的问题,暂时根本就不用去查。
再说了,据知情人透露,目前新金山公司的实控人已建立防止税务部门调取“账外账”的防火墙,即:指使公司总经理林友潜逃到境外去了,税务部门一时根本调取不到新金山公司的内账资料。
当然,税务部门的办案智慧是我们遥不可及的,只是看他们是想“真查”、还是“假查”罢了。
本来,新金山公司实控人涉嫌偷税案就已经很离奇了。但更离奇的是,作为该偷税大案举报人之一的林为民,竟然在实施上述举报行为后,于2024年9月9日被襄汾公安经侦大队“跨省”福建给抓走了,理由是“涉嫌挪用资金”。
目前,襄汾公安报请襄汾检察对林为民予以批捕,襄汾检察正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当中。而作为涉嫌挪用资金金额高达20多亿、偷逃国家巨额税款的实控人,至今却逍遥法外、高枕无忧。
举报人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八大疑团
襄汾公安报请襄汾检察对林为民予以批捕,那么林为民真的触犯挪用资金罪了吗?目前,该案尚有八大疑团需要解开。
其一、林为民个人没有权利决定向投资人分红,其是该涉嫌挪用资金罪的适格主体吗?
针对该8000多万元的分红,合计持有福建华亚集团50.065%股权的许长渭、林为民、郑志杰、林光、许荣云、林友等六人,于2020年12月5日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该会议记录加盖新金山公司公章。
会议记录内容为:“鉴于许长球长期非法控制华亚集团,拒不配合且恶意干扰华亚集团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导致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多年没有给投资人分红,现新金山公司的部分投资者反应(映),因为近年来疫情等原因,资金紧张。鉴于此,为了缓解各位新金山公司投资者的资金问题,全部参会股东一致同意:各股东可以采取分红形式解决资金困难问题,采取分红形式的应召开股东会确定分红金额;各股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新金山公司借款,但应签署相应的借款合同,且不得无息借款。如果借款期间新金山公司分红,同意将福建华亚集团在襄汾县新金山公司的投资分红按照华亚集团股东的出资比例折算后直接发至集团股东个人账户。各股东的分红款可以优先偿还借款。鉴于本次会议各位华亚今天董事均已列席,会后由办公室根据本次股东会议内容书面出具董事会决议,不再另行开会,决议应留档保存。”
福建华亚集团持有新金山公司64.0909%股权,而上述六名股东又持有华亚集团50.065%股权。也就是说,持有华亚集团50.065%股权的股东,召开会议决定对其控股的新金山公司实际投资人进行分红,且会议记录还加盖新金山公司公章,完全属于集体决策,怎么可能由林为民一人承担责任?因此林为民不是该挪用资金案的适格主体。
其二、合计持股过半数的华亚集团股东,代表华亚集团召开会议决定对华亚集团持股64.0909%并控股的新金山公司实施分红,其中还不包含林友持有新金山13.6608%的股权、以及郑志杰持有新金山11.4545%的股权。也就是说,上述合计持有新金山公司89.2062%股权的股东召开会议决定对新金山公司进行分红,且会议记录还加盖新金山公司公章,因此该会议决定相当于股东会决议,根据股东会决议实施的分红,怎么就触犯挪用资金罪了?
其三、控股新金山公司的华亚集团过半数股东,决定向新金山公司的实际投资人进行分红,即使该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那么被挪用的资金究竟属于新金山公司、还是华亚集团?
其四、如果说林为民的行为属于挪用新金山公司的资金,那么其挪用的是新金山公司的账内资金还是账外资金?是经营资金还是小金库资金?司法审计报告在哪里?
其五、新金山公司与借款(分红)投资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均有许长渭、郑志杰、林友等人的签名,为何襄汾经侦仅追究林为民一人的刑事责任?林为民在该案中充当的是什么角色?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实行犯还是帮助犯?
其六、如果说华亚集团过半数股东决定对新金山公司分红8000多万属于挪用资金,那么实际控制人在2018年之前挪用新金山公司20多亿的行为,其性质又是什么?
其七、襄汾县检察院收到新金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国的立案监督申请后,明知新金山公司实控人挪用资金高达20多亿元,但其却怠于监督,是否涉嫌包庇犯罪?
其八、在襄汾检察决定是否对林为民予以批捕的紧要关头,福建华亚集团董事长许长球之长子许威,从福建来到山西太原、临汾、襄汾等地上下“活动”,其目的何在?是不是在唆使相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综上,同一片蓝天下,林为民等人向实际投资人分红8000多万被控挪用资金罪,而实控人挪用公司20多个亿却安然无恙,难道这就是法治?这就是公平正义?
为此,新金山公司实际投资人希望山西检察系统的领导能够做到“一碗水端平”,审慎、依法对林为民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作出令人信服的决定。
关于本案的进展,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来源: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