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上网课成为人们学习和自我提升的一条重要而便捷的途径。但购买网课后如果自己听不懂(这个问题确实是存在的),是否可以要求退费呢?这里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2021年6月,金某在网络上看到PHYTON编程课程后被深深吸引,随后与某信息科技公司联系签订了培训合同,支付相关费用7000余元。但是,报名后一年多时间里,金某因听不懂、没有时间等原因,仅上课两次。于是,金某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若学员自身因素或者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学习解除合同”的情形,提出因自身听不懂以及没有时间等原因法继续参加学习要求退费。但某信息科技公司不同意退费。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金某将某科技信息公司诉讼到法院,要求退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的的焦点问题是合同中约定的“若学员自身因素或者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学习宽严解除合同”的理解问题。这里的“自身因素”应作狭义的理解,需自身客观客观困难达到与不可抗力相当的程度,而原告主张的“没有时间”“听不懂”的理由没有不可避免性,不在解除合同之列。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浙江法治报》2024年9月14日第3版)。
本案这起合同纠纷,关键是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理解问题。合同解除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于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当发生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是“若学员自身因素或者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学习宽严解除合同”,从广义上说,就对“自身因素”的理解而言,“没有时间”和“听不懂”当然是属于学员自身因素。但是,问题是,这里所约定的是“学员自身因素或者不可抗力”,即“自身因素”和“不可抗力”是并列的,这就需要“自身因素”达到和“不可抗力”同样的程度——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突发疾病,非因自己的原因被被非法或合法地限制人身自由(前者指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者指被冤枉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而限制人身自由)等自己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情况。而“没有时间”和“听不懂”当然不能属于是这样的情况。试想,如果对“没有时间”和“听不懂”没有任何限定的话,那么,就等于是赋予了原告一方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合同严守”的原则就完全落空了,还谈什么合同的严肃性以及什么“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等。
但是,笔者也想到,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很可能是由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在订立合同之时并没有对原告一方就“若学员自身因素或者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学习宽严解除合同”的约定进行正确的解释和理解进行说明,而原告误以为只要自己“没有时间”或者“听不懂”等自身原因就可以解除合同的话,这就是作为被告的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错误了。依照我国《民法典》第498条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即按照不利于被告某某信息科技公司的解释,只要原告认为自己“听不懂”或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时间”即可解除该合同。原告没有提出该问题,笔者猜想,原告是没有聘请律师,也法律咨询过法律专业人员。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原告自己的原因使得本来可以胜诉的案件而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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