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教育机构要承担兜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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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法院加大民事判决(含民事调解)、裁定的执行力度,应该说的民事执行方面法院以空前的执行力度,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各个案件中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各不相同,且存在一些“老赖”,采用隐匿、转移财产等,穷尽一切手段,想方设法逃避债务履行,以及存在一些债务人无能力履行或履行能力不足等情况,所以,总存在一些案件,虽然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但仍然实现不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对于一些债权人履行能力不足,即暂时无力履行债务或无一次性履行债务,需要分多次履行债务及完全履行债务需要很长时间,而对于债务人来说,急需用钱,或债权人为外地人,申请执行或发现债务人财产线索很困难,或因年龄、疾病等,怕麻烦、不愿等待,这些诸多原因,愿意将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他人。比如债权人是一个年近70多岁的老人或得了重病的人,判决书确定他依法享有一千多万的债权,但由于债务人不能一次履行或恢复履行能力需要很长的时间,债权人“等不起”,这时,债务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自己的债权以一百万或几百万的价钱依法转让给他人。

有人说,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转让,会让老百性认为:法院判决书可以自由买卖,有损法院权威,并且,购买债权人(债权受让人)购买后,申请法院执行,仍然存在着执行不能的情况,以及,出卖债权人以民法上的“乘人之危”反悔的情况,产生新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其实这些担心是不必要的,首先,任何民事交易行为,都存在着风险,交易双方都可能会有亏有赢,也可能双赢,这些都是正常的,也是交易双方应该承担的风险,况且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双方是建立在平等、合法、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的,其次,转让协议还需要法院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时,方能更换判决书上的债权人。

笔者认为,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不仅不会损害法院的权威,还有利于人民群众,让那些有经济能力、有闲钱的人,购买债权;急需用钱、急在当下,迟延履行的债务对于一些人来说已经是毫无意义,及因种种原因“等不起”的人出卖债权,各取所需,让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进入市场,有利社会。不仅个人之间可以协商判决书上债权的转让,而且可以参照现在的“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委托“中介公司”向社会,公开拍卖自己判决书上的债权,让参加购买者“竟标”,拍卖成功,双方到法院办理相应的债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书面通知判决书上的债务人。

判决书上债权的转让,从法理上讲并不存在障碍,而且有明确的法理支撑,只是存在如何规制、完善相关规定的问题。近年来,各地法院,允许债权人愿意将执行到位的财产按其承诺的比例分给财产线索提供者,并以法院的名义发布悬赏公告,在司法理念上这无疑是一种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这个观点或将会被《民事诉讼法》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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