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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信原则:告诉世界“这东西是我的!”
物权法是个什么玩意?一句话概括就是,它让你成为某个东西的“合法主人”,但要想别人也承认你是主人,你必须公开“宣示主权”!这就像你搬进新家,得贴个“大门贴”告诉大家:这房子是我家的!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也是类似的道理。
根据德国物权法学者鲍尔的理论,物权变动(也就是谁拥有这东西)需要合意和登记。简单来说,你同意是同意了,但没登记,这事就没落实——得让全世界知道才行。
02
现实案例:小镇居民的房屋纷争
话说某市某镇的吴先生,在2008年拿到了一块宅基地,准备盖一栋三层小楼。吴先生想盖房,但钱不够,于是他找邻居王先生借了5万元,双方经协商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商量好如果一年内还不上钱,房子一人一半。后来房子建成,吴先生也确实给了王先生几间房间堆杂物。但!吴先生在房产证上却登记为自己独占所有。
几年后,吴先生实在还不上钱,又把房子以22万的价格卖给了金先生,甚至还让王先生腾房。这可把王先生气坏了:这房子明明也有我一半,凭什么你卖给别人?
于是,王先生把吴先生告上了法庭。
王先生能赢吗?
03
物权法的精彩对决:谁是合法主人?⚖️
本案中涉及的便是公示公信原则。吴先生手上有准建证和产权证,房子就是他的,其他人如金先生也有理由相信吴先生对这房子的所有权——这就叫“公示”。而王先生虽然跟吴先生有协议,但没有通过法律登记公示,他的权利是“隐形的”,没有对抗金先生的效力。
♂️简单来说,当一件物品的所有权已经通过合法手续公示,哪怕之前有其他未公开的协议(如吴先生和王先生的口头约定),第三人(如金先生)只要是出于善意信赖,即善意的第三人,就不会因为这种未公开的协议受损。王先生想通过法院让房屋交易无效,理由就显得不足了。
04
为什么公示公信原则这么重要?
在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国家,只有取得登记,才能表明取得所有权或物权,即占有仅仅是事实,只有登记公示才具有法律意义。于是,对不动产而言,登记取代占有,成为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同时,为了保障交易便捷,确立了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凡是善意地信赖登记进行交易者均受保护,即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这种财产登记具有公信力,也被延伸到其他需要登记的动产上,如飞机、船舶的登记。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物权就像是给你的财产插上一面“主权旗帜”,只有旗帜插得稳,别人才能知道这是你的!而善意的第三方,只要相信这面旗帜,就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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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公示公信原则=插上“这是我的!”的旗帜️,保护你的权益,确保交易安全!
买房子或者处理财产,别忘了这个原则哦,关乎你的“领地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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