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期,笔者常被问到一个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员工已经和用人单位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第三次续签就得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那如果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行使解除权了呢?是任何情形下都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吗?
鉴于这个问题被问及的次数较多,而且也是个值得探讨的有趣问题,笔者特藉由此篇,和大家共同探讨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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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和内涵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以上规定,可归纳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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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即使是第一次建立劳动关系,也可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上并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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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现阶段下其实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另一种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提请注意,这两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用人单位对此是没有选择权的,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第三次依然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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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还需要同时满足不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是用人单位完全无选择权的、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员工,出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未经同意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具备改正的,以及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欺诈方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即有权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或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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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前述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与内涵的分析,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笔者的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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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此处并未限制劳动合同的类型。这就意味着,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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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严重违章违纪、违法犯罪以及不经同意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等严重过错行为时,用人单位即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需要注意,此种情形下,亦未限制劳动合同的类型,这也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出现了法定的严重过错情形时,即使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然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在这一点上,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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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需要注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此类工作年限的劳动者,只要其没有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是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是原则上不得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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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即使出现了因身体原因或能力原因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形,或者出现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以及用人单位出现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用人单位都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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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建立劳动关系就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第三次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出现了因身体原因或能力原因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形,或者出现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的解除条件亦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差别。当然,此种情况下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上,笔者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粗浅分析至此。上述归纳与观点,仅是笔者个人的一点思考与理解,仅供对此问题存在困惑的相关人士参考,并敬请各位同行与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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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丰乐法苑(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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