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刘虎

10月16日,四川遂宁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解读。封面新闻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备受关注的公共区域、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区域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等方面进行了填补,特别对临时公共停车场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主体等方面予以明确。

据悉,《条例》共24条,按总则、规划施划、建设管理、规范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方面进行设置,将公共停车场划分为独立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四种类别。

“《条例》于2024年7月24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9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遂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义禄说,《条例》适用于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而对于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危险物品运输、单位、住宅小区等部分专用停车场,不适用本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遂宁城市道路交通流量快速增加,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全市现有机动车39.2万辆,机动车停车泊位30.47万个,停车泊位数量严重不足。

“特别是针对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场地用作停车泊位的相关争议越来越多,广大市民群众强烈期盼开展城市停车场管理立法。”遂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向京表示,该《条例》对上位法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公共区域、边角空地、高架桥下、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区域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等方面进行了填补,特别对临时公共停车场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主体等方面予以明确,有效填补了上位法在该领域的空白。

此外,《条例》明确了四类公共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厘清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能职责,有效解决了原存在的无人监管、多头监管以及“规建管脱节”等问题,在道路停车泊位施划、便民车位设置、停车场备案、禁止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通过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并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种类、数额、幅度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