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的融洽共处,不仅与个人的幸福感紧密相连,亦关乎社会的和谐安定。然而,在实际的相处进程中,邻里抑或兄弟之间,常常会由于一些细微之事而引发摩擦与矛盾,最终因调和无果而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小覃与大覃系同胞兄弟关系。2014年,小覃在上林县某乡经营一家茶叶加工小作坊,其经营时段为每年3月至11月份,每天机器工作一般7到8个小时。大覃家的房屋建于1986年,距离小覃经营的茶叶加工小作坊约11米左右。2019年,两人因土地产生纠纷。大覃从2020年开始以小覃家的茶叶加工小作坊炒茶机器转动等生产噪声影响其家庭生活为由,多次向上林县生态环境局投诉。为此,小覃只能多次停工接受检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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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生态环境局接到大覃投诉5次,每次均到现场处理,并对该加工坊进行噪声监测3次,3次噪音监测结果均显示达标。
但大覃对该监测结果不满意,认为该监测是白天监测而非夜间监测,与夜间噪声扰民实际不符,但其没有向上林县生态环境局要求复核,也没有进行复议。而小覃这边认为大覃多次投诉导致其经营损失,于是于2023年9月1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被告大覃的房屋建于1986年,系在茶叶小作坊2014年开始生产经营之前,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大覃并未对茶叶小作坊的噪声提出过异议,而是在2019年两人产生土地纠纷后,被告才开始认为原告小覃经营的茶叶加工小作坊在生产经营中炒茶机器的噪声影响其生活,因而向上林县生态环境局投诉。
经上林县生态环境局对加工坊监测3次,3次监测结果均显示达标,并于2021年将监测结果告知被告。被告大覃在无其他证据证实原告在生产经营中炒茶机器的噪声超过国家制定的排放标准,且明知监测结果达标的情况下,仍向上林县生态环境局投诉,存在恶意,显属侵权行为,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
因此,对于原告小覃要求被告大覃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不定时在晚上进行炒茶确实会产生一定的噪声,给附近居民夜间休息带来一定的影响,原告亦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将噪声降低到最低限度,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上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大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小覃经营的茶叶加工小作坊的恶意投诉。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原告小覃作为茶叶加工小作坊的经营者,该茶叶加工小作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炒茶机器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按社会生活噪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进行排放。如原告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到被告的生活,被告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是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投诉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亦应注意,权利的行使具有边界,权利人在进行维权时,应该以合法、合规、合理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突破法律界限“以错治错”,从“维权人”变成“侵权人”。
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