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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加餐”

今年9月,小王通过某外卖平台向仙桃某餐饮店下单购买盖饭1份。在收到外卖食品后,小王在餐盒中发现了一只蟑螂,随后小王与某餐饮店和外卖平台进行协商,外卖平台赔付了30元,但餐饮店老板拒绝赔偿。小王遂起诉至仙桃法院,请求判令某餐饮店赔偿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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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一词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刘文伍与法官助理谢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我在你们家点了几次外卖,也算常客了,有你们这么对待老主顾的吗?”

“外卖是平台工作人员送的,也有可能是他们的问题。”

“你点餐也就花了不到20元,就算是10倍赔偿最多也就给你200元,你要1000元就是在讹人。”

“你要是吃饭吃出了蟑螂,你不会产生心理阴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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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心调解

“案件标的额不大,但双方的矛盾比较激烈,要找准争议焦点,缩小分歧。”刘文伍与谢添耐心地进行释法析理,并对双方进行情绪疏导,引导双方理性解决纠纷。

“你们餐饮店前期也出现过卫生问题,结合小王收到外卖的时间、录音光盘、案涉食品照片等证据,可以判定,你们的这份外卖确实有问题,影响到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他们在线上经营,除去成本和平台佣金也是辛苦活,肯定不是有意为之,还是要多体谅一下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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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履行

在多轮调解后,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餐饮店当场支付小王655元。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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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法官了,我们以后一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注重食品安全,坚决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

食品安全无小事,在调解结束后,刘文伍就案普法,提醒餐饮店老板周某要加强店内的卫生安全管理,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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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我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混有不洁异物食品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规范网络餐饮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促进网络餐饮行业健康发展。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食用外卖食品前注意检查食品外包装,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如网络订单凭证、支付凭证等在进食中发现异物时,应当注意保存好发现异物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录制相关视频等。发现问题,及时和商家、平台进行协商,若通过协商未能解决问题的,可以保存与商家、平台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维权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合法合理为限度,如无中生有、恶意索赔,也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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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