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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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怎么算?

冯玖洲律师解答:

反担保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本担保和反担保均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二者本质上并无差异。反担保的主债权是担保人对主债权的追偿权,产生于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不同。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故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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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玖洲律师补充: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冯玖洲

广东宇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代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纠纷、刑事案件,十分熟悉各类案件的相关规定和案件的处理流程。刑事辩护中,多宗案件经过辩护作出不批捕、不起诉。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