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光泽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以“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实地宣传,共护食品安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集中宣传

10月12日,光泽县检察院积极参与光泽县食安办联合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诚信促进会及餐饮协会等在汇金广场组织开展的2024年“闽北光泽菜”评比大赛暨“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食品安全宣传月启动仪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活动现场,检察干警充分利用闽北各地参赛选手、参观游客品尝美食的闲暇时光,通过悬挂横幅、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穿插讲解食品安全常识、投诉举报渠道以及制止餐饮浪费等内容,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参赛选手和消费者宣传遵守餐饮规范、诚信守法经营、规范餐饮加工制作等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二)进店宣传

检察干警深入街道餐饮店、食杂店,向经营主体宣传了食品安全的基本概念、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内容,并结合检察办案实际,以案释法介绍检察机关在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及法律监督方面的职能,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三)上街宣传

检察干警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过往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就群众关心的如何辨别伪劣食品、消费维权、举报投诉渠道等问题进行讲解,并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购买食品,不购买来源不明的野生动植物,摒弃食用违禁野味的饮食陋习,用实际行动守护生物多样性和自身健康安全。此次活动,进一步增进了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营造了食品安全人人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二、以案释法,警惕安全风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顾某购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9万余元。其中,2022年7月5日至6日,顾某分两次将非法屠宰的两头生猪销售给被告人潘某,销售金额共计7480元。潘某将从顾某处购买的猪肉部分销售给被告人李某,部分面向社会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820.44元。李某将从潘某处购买的猪肉在其门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65元。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等部门检验,从顾某、潘某、李某处查获的猪肉中均检出沙丁胺醇成分。经法院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潘某、李某在缓刑期间从事猪肉销售活动。(案例来源:“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瘦肉精”属于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在动物体内残留量很大,严重危害畜产食品安全。过量摄入含“瘦肉精”的食物,人体会出现头疼、心慌、恶心、呕吐、肌肉震颤等不同程度的中毒反应,严重者可引发高血压、心脏病甚至死亡。使用“瘦肉精”饲养食用牲畜或者为前者提供“瘦肉精”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坚决对“瘦肉精”说不,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也对自己负责。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市场和途径购买畜禽肉类及其制品,还要注意查验相关肉类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标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下一步,光泽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深入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并以此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为契机,扩大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积极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涉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持续聚焦食品安全保护,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营造食品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浓厚氛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丨尽是玲珑石,时生旦暮烟

编辑:雷云、黄婧文

副总编辑:俞忠友

总编辑:吴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