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这是一个值得全体国人哀悼的日子,在这一天里,一场史无前例的特大地震席卷了天府之国,其中又以汶川县受灾最为严重,无数人民群众因此遇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更是不计其数,后续处理起来堪称麻烦至极,尤其是有关遇难者存款、财产、贷款的问题,俨然成为了当地政府和国家最为头疼的事情。
据权威数据统计,截止至救灾结束之后,相关单位共计发现了八万余名在正规银行尚有存款、贷款业务的遇难者,这就有些不好解决了,他们的存款该如何偿还,他们的贷款又该怎样支付呢?
一、遗产的处理
咱们先说有关存款的处理,八万多人的存款并不是一个小数目,鉴于每个人的家庭情况不同,国家也只能逐个去分析、解决,当然,这其中并不存在传言所谓的“一律充公”,一切的措施办法都是基于法律层面,主要遵循的法条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就是现如今民法典中的继承篇。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这些遇难者的遗产处理方法大致分为以下几种,首先,一些年龄较大、身份特殊的遇难者生前往往会留下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里面都会明确表示遗产的固定继承人,以及继承的份额与方式,鉴于这种情况,银行方面只需要积极联络这些继承人,让他们携带身份信息、死亡证明、关系证明,以及遗嘱的原件前往银行办理遗产的继承手续。
只要银行方面确认无误,就可以把遇难者的遗产转交给他们。
这显然并不麻烦,处理遗产问题一直是银行的职责所在和业务范围,虽说人可能会多一点,至少经验上还是充足的,除了一些个继承人纠纷的特殊情况,基本上不会遇到什么问题。
但实际上,留有遗嘱或明确遗产继承方式的遇难者终究还是少数,一方面是天灾无情,无论男女老少都无法幸免于难,老人可能会提前做好准备,年轻人就不同了,另一方面,地震来得太急,很多人连遗言都没来得及说出口便被掩埋在了废墟之中,他们根本就没有制定遗嘱的时间,那么这又该如何是好呢?
办法也不是没有,这就需要银行或政府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主动寻找财产的继承人了,按照正常情况,逝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随即是子女、父母,最后才是旁系的亲属,听起来也不难处理是不是?可大家明显忽略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地震之中,这些关系紧密的家人往往都是住在一起或附近,一旦出事很有可能就是全家遇难。
这在震后是很常见的事情,鉴于这种惨剧,没办法,相关单位就只能按照社会关系逐级寻找了,寻找遇难者的远房、外地亲戚,再通知他们带好材料前去对应的银行继承遗产,只是这个工作量就要大很多了,往往好几个月都未必能有消息,而这也就衍生出了下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这些无人认领的遗产,银行方面又会如何处理呢?
办法其实不难,既然无人继承,这笔钱自然不能一直闲置,在错过了规定的认领日期后,遇难者财产才会充公,归国家统一所有、支配,然后用在灾后重建与人民的基础设施建设之中,当然,过程却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每一笔归公的财产相关部门都要费尽心力去调查,只要有继承者的消息,他们就会第一时间进行电话通知,就像刚刚说的,谁还没有个远亲了?因此绝大多数的遗产都不会走到这一步,国家可不会占这个便宜。
以上便是遇难者财产的处理方式,不过这也只是针对已经明确遇难的人员而已,在地震之中还有许许多多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失踪人员,据统计,在汶川大地震中,共有一万七千九百二十三名处于失踪状态的人民群众,他们财产的处理方式才是最大的难题,该如何安置也让相关单位十分头疼。
原因很简单,一方面只要他们没有被宣告死亡,他们的财产在法律上就依然属于个人所有,算不上遗产自然也就谈不上继承,可另一方面,说是失踪,但这些人的实际情况大家却都心知肚明,或是被砸的粉身碎骨、或是落入深渊尸骨无存,生还的可能性基本上是微乎其微,人没了、财产还无法被家人继承,这显然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的。
因此,为了解决该问题,国家便特地做出了一项新规,简单来说就是,失踪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成为财产的代理管理人,只要有证明钱都可以拿走,至于具体怎样支配那就不是国家该管的事情了。
正是在国家和银行部门的“法外留情”之下,很多失踪人员家属的生活这才得到了保障,虽然不能否认,这其中必定有不少案例并不符合财产主人的意愿,但站在大局的角度来看,这已经算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了。
二、财物的处理
汶川地震之后,关于八万多名尚有存款的遇难者,国家和银行将法与情相结合,很快就拿出了一套妥善的解决方案,然而有一个问题却紧接着浮现而出,即,财产不单单包括银行存款,房产、金银、现金也是一样,那么在地震之后,这些毁坏、深埋地下,又或是被人趁火打劫的财物又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是房屋,这一点不用多说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很简单,在地震中倒塌的民房,国家虽然没有赔偿的义务,但却还是会给予一定的抚恤或补助,按照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的金额也大不相同,不过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政府绝不会让老百姓无家可归。
其次是钱财,实际上,在地震爆发后,确实发生了一些外人趁虚而入,潜入废墟或银行之中趁火打劫的事件,对于这些大胆狂徒,国家自然是要依法严惩的,毕竟个人的私有财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即便在地震这样的天灾面前,遗留在废墟中的财物也依旧归属个人,将其带走的行为并不属于意外所得,无论有什么理由也是一样,例如生活困难、一时鬼迷心窍、代为保管等等都是如此,都不能掩盖其侵占行为的本质。
当然了,也正是考虑到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早在地震发生的第一时间,相关部门便做好了应急预案,政府的工作人员会想尽一切办法保护受灾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防死守趁火打劫、顺手牵羊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那些被埋藏在废墟之下的财物,国家也会在震后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专业的队伍前去进行清理工作,这无疑是一个精细且繁琐的任务,在一些农村地区还好,每家每户都是独立的院落,其中的财物都有着明确归属,可在城市之中就不同了,高楼大厦一旦倒塌,里面所有的财物都会“混为一谈”。
无奈,工作人员也只好将每一栋楼房中的财物集中到一起,再找到全体住户统一辨认,像一些有购买记录或者个人信息的物品还好,例如珠宝、金银等等,谁也无法作假、抵赖,但如果是现金情况就不同了,上面又没写名字,人民币长得都一样,这就需要寻找相关受灾人员进行分开谈话、仔细甄别了。
在这期间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或误会,处理起来也着实让人头疼,不过所幸,大部分的财物处置都相对妥善,在天灾面前,国人还是比较团结、比较识大体的,面对有着相同遭遇的邻里邻居,大家互相帮助还来不及,自然鲜有觊觎他人财产的情况,就算有,法律也会适时的提醒他们,这里并不是三不管的无人区,这里依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综上所述,在有关财产的处理问题上,除了寻找、辨别有些麻烦外,余下的基本依旧是延续了存款的处理方式,人活着物归原主,遇难者的财物归家属继承,如若没有继承人则会被用于灾后的重建工作,如此处置堪称妥当,当然也正因如此,私人财产没有受损,灾后的汶川才始终没有出什么乱子。
不过说到这里一个问题却也随之出现,人民的财产安全是得到保障了,可国家、银行的利益又该如何是好呢?要知道,除了存款之外,还有不少遇难者尚有贷款没有付清,数万人的欠款并非是一个小数字,既然人已经不在了,这些钱到底还用不用还呢?
三、贷款的处理
在国家的鼎力援助下,汶川地震中的存款、财产问题很快就得到了妥善解决,可贷款问题却不然,在失去了借款责任人的情况下,这么大一笔账又该如何处置呢?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具体处置起来共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收回财产,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在贷款人已经遇难的情况下,银行的第一个选择就是收回其名下的财产、财物,用于弥补己方的贷款损失。
其次是继承人偿还机制,也就是说,由已遇难贷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偿还贷款,不过这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只有继承人选择继承遇难者遗产的情况下,他们才有义务一并继承遇难者生前的债务,换而言之,如果家属不愿偿还贷款,那他们就必须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力。
当然了,这里指代的大多是商业贷款,至于最受人民群众关心的房屋贷款问题,国家和相关部门给出的政策就要相对宽松了。
情况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如果遇难者在生前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那在其去世后,该房屋的任何责任与问题都要由开发商来承担;第二,如果已经办理了产权证,那么银行就会按照规定,通过法律程序将房产进行拍卖,进而抵偿剩余的房屋贷款,若是数额不够,银行只能自认倒霉,不过若是数额超出了贷款金额,这笔钱就不能算是盈余了,只能交由遇难者家属或当地政府进行分配、处置。
而第三种情况就有些特殊了,在汶川地震中,不少房屋都已经彻底倒塌,无法居住自然也无法拍卖,鉴于这种情况,外加之遗产数额远远少于贷款金额,遇难者家属大多都会选择放弃继承权,也就是说,银行将会面临财房两空的局面,在天灾面前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因此,最终银行也只能自认倒霉,将相关的贷款予以核销。
至于第四种情况同样十分普遍,简而言之就是,遇难者的遗产与贷款数额相差无几,无论继承与否,家属都会陷入无法生活的窘境,而这时国家就会选择出手,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制度,给予这些继承人一定的优惠条件,比方说还款补贴、降低利率、延长还款时间降低还款压力,特事特办,对于特殊情况不将违约还款人纳入失信名单等等等等。
鉴于如此优惠的政策,绝大多数遇难者家属亦是主动承担起了还款的责任,如此一来,银行的坏账问题得到了解决,灾区人民也有了生活下去的希望,算得上是一举两得,虽说到头来银行总归还是要承担一部分亏损的,不过鉴于居民贷款的对象大多是国有银行,例如中、建、农、工、交这五大行,救助受灾群众本就是国家的义务,而作为家大业大的国有企业,这些损失也就不足挂齿了。
总结一下,在汶川地震发生之后,遇难者的贷款问题固然麻烦,但国家却并没有因此推卸责任,将风险全部转嫁到人民群众身上,反倒是积极承担起了义务,法律与人情并施,一方面缓解了灾区人民的生活压力,另一方面又极大降低了银行的亏损,如此这般,我们又怎能不敬佩相关决策者的智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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