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的阳光下,黑龙江省安达市北部湾新区安萨路西侧的绥化技师学院大门遗址依稀可见,附近一些年长的居民至今仍能记起十年前开工典礼时的热闹隆重,可如今,丛生荒草遮盖不住的塔吊基座,昭示着这里曾经热闹的施工;草丛里斑斑铁锈还原的,是曾经安装的诸多建筑机械、堆码如山的螺纹钢、线材、钢管,郑先生说,这个项目的操作机构迄今欠他已逾五千万元。

郑先生是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建工)在这里建设绥化技师学院的实际投资人及施工人,十年前学院筹建办与他代表的恒久建工签订《合作协议》,要他做好三通一平、协助融资并在协议中约定学校由该公司承建。

郑先生表示,在他投入巨额资金从事前期建设之后,这个号称“副厅级事业单位”的“拍脑袋工程”项目却胎死腹中。其后数年,当地仍然借这个招牌、借他撑起来的场面进行巨额融资而不让他退场,给他造成逾五千万元损失。经司法鉴定,未追回的直接损失金额达2580万余元,当地法院判赔619万多元,约占24%,让他陷入破产境地。

目前,此案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让人信赖的合作协议

2014年6月30日,在安达、绥化两市热闹了近两年的“绥化技师学院”,其筹建小组办公室(甲方)终于和郑先生代表的恒久建工(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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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院为2012年9月21日经绥化市批准的一个大项目,为副厅级事业单位,隶属绥化市领导,考虑到学院驻地在县级市安达,由安达市投资建设,人事、财政、国资等委托安达市管理。

安达市府办公室由此组建了该学院筹建小组办公室,由当地一把手担任筹建小组负责人,机构代码、银行账户等一应俱全。

合作协议载,甲方将该技师学院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结算依据、双方权利义务等六大部分多个详细条款。

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交付保证金1000万元,若该工程不给乙方承建,则双倍返还该保证金。

其中有两个奇特的条款,是“付款方式”。其中说: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须在两个月内协助甲方融资到位,融资金额为1.4亿元,融资主体为绥化技师学院;

融资到位前,施工款由乙方先行垫付,如融资款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到位,则双方取消合作关系,乙方无条件退出该项目,甲方在年底前将乙方保证金和垫付款80%返还乙方;

如乙方协助甲方融资到位,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甲方每次依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依据合同约定,恒久建工开始协助融资、进场施工。

2、建筑商投入真金白银

因此,郑先生对这个合作协议充满了信任,满怀信心地认为,由他代表的恒久建工垫资总额1.4亿元,把学校建成,就能得到相应的企业利润。

学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包括土建、装饰、水暖电、消防等施工图纸全部内容,工程竣工期限为2015年7月末,图纸总建筑面积约14.7万余平米,包括教学主楼1栋、学生宿舍1栋、食堂1栋,综合服务楼1栋及全部配套设施附属工程。

郑先生预计,筹集这笔资金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恒久建工公司出一部分、自己分公司出一部分,再加上各专业施工队、供应商账期操作,凭着自己此前几十年在商界的声誉,“众人拾柴”,一定能把项目建起来。

于是,在向技师学院筹建小组交付了1000万元保证金后,施工队伍开进了这个总用地面积15万平米的工地。

进场力量包括建筑工人100余人,管理人员11人,各种机械20多台套,固定机械12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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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4年11月10日,恒久建工在这里完成了全部准备工作,包括三通一平、临建、施工队伍、宿舍、排水、保温以及设备设施安装,桩机塔吊等全部支棱在这片土地上。

2015年8月5日的市委常委会议纪要显示,技师学院的建设可考虑3P模式,搭建融资平台,对外融资。

情势也如预料,某政策性银行于2015年12月28日,给技师学院筹建小组融资含基金合同总计1.4亿元。

同年11月15日,内部消息得知那个“副厅级的事业单位”未能获得省里审批,于是项目被拆分成了3个标段,分别是“医养综合体”“高级技校”“职教中心”三个项目,继续由原“技师学院筹建办”具体实施这三个项目。

郑先生代表恒久建工参加了3次招投标后,竟然不了了之,他怀疑其中的原因,是该公司符合中标条件但不符合某些领导人的想法,才会这样。

第四次,恒久建工终于中标其中的一个标段,但收到中标通知后,对方却迟迟不提供开工条件,更不支付已经垫付的资金、设备租赁费等。

庞大的人员、设备设施、材料物料就这么耗着。

3.建筑商撤离要求被无视

2016年7月29日,恒久建工提出撤离工程现场。

其请示报告说,该公司自2014年6月2日进场,原计划2015年7月1日竣工,因项目规划、改建因素变故、工程量骤减,因此要求退出工程项目;

并要求退返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及利息、固定设施、设备租赁及材料费、装卸运输、动迁及其他费、资金成本、企业留守二年利润补偿等各项损失共计4309万元。

甲方释放出信息说,马上就可以正式施工了,何必急于撤场?

甲方这样做的原因,现在能找到根据的,是2017年4月14日当地某融资平台董事会议决定,指望以这个项目向国家某政策性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3.5亿元。

恒久建工只好依从,内心七上八下地等待着。

每当有融资机构的背景调查人员来工地查看,恒久建工就被要求,必须让工地上的机械、现场施工人员都要保持一种轰轰烈烈的忙碌状态,一直到2019年2月2日,筹建小组办公室返还了恒久建工保证金1000万元。

同年10月30日,绥化技师学院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代码废止并进行公告。

此时,郑先生和公众才知道,这个“拍脑袋工程”彻底黄了。

2020年5月21日,筹建小组办公室向恒久建工发出《限期撤场通知书》,该通知称,同意支付670万元。

此时,恒久建工已经垫付的工程费用、暂停施工损失等项实际已经达到5000余万元。

郑先生说,如果此时撤场将导致证据灭失,因此,其后不得不与有关部门进行漫长而艰难的沟通协商,直至逐渐无人理睬。

3.令人心寒的两审判决

2023年2月1日,万般无奈的恒久建工给郑先生办理债权转让手续之后,郑先生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双倍退返保证金1000万元、赔偿各项损失逾6千万元。

被告答辩称,技师学院筹建小组所获取融资,与恒久建工没有关系,因此声称不应该双倍退返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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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6日,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对于该公司在施工现场损失,双方共同摇号选定了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包括“已完成工程量”“临时道路”“停工期间损失”“可得利益损失”4个部分,总额24642693.74元。

判决书记载,该鉴定启动程序合法、机构选择合法、鉴定依据合法、鉴定过程合法、鉴定结论送达后鉴定人同时出庭接受质询。

2024年2月21日,安达市人民法院做出(2023)黑128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这个判决结果却让郑先生差点惊掉下巴。

判决认为,《合作协议》里虽然招商引资条款有效,但融资成果与恒久建工没有关系,因此该协议条款未能生效履行,因此不应该双倍退返保证金;

停工期间损失经鉴定的1052万余元,该损失应该由恒久建工自行承担;可得利益部分,判决书未置一词。

因此,判决被告支付保证金利息损失221万余元、已完工建设工程款398万余元。

郑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然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黑12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先生痛陈,如此罔顾事实的判决,让人无法接受,此案显然受到了地方政府部门的严重干预。

5.抱一线希望申请再审

接到终审判决书后,2024年7月28日,郑先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为:

前述业经鉴定确认的停工期间损失1052万余元、搅拌站租赁费56万余元、围挡施工费73万余元、企业管理费46万余元、利润210961.24元及申请人郑先生作为管理人员的工资损失(以每月3万元计算)、可得利益损失879万余元;

律师认为,案涉《合作协议书》其性质为预约合同,合同目的是“合作”,该《合作协议书》已经生效且合法有效;

申诉书说,一审判决认定《合作协议书》中涉及建设工程部分无效,融资1.4亿部分有效,二审判决否定一审判决认定融资部分事实,认为《合作协议书》因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两审判决均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对于“协助融资”部分,融资主体为绥化技师学院,恒久建工仅是协助方,融资机构最终决定融资,就是基于看到了恒久建工已经进场的各种设备设施、机械、三通一平等现状,以及热火朝天的施工景象,毫无疑问就起到了“协助融资”的作用;

《合作协议书》性质为预约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将来一定时间内要订立合同的约定如具体明确且表示受该意思表示的,该合同应定性为预约合同。

申诉书说,恒久建工为案涉1.4亿工程匹配人员及周转材料、设备,被申请人单方违约导致拖欠申请人工程款和前期项目投入损失1651万余元,在鉴定意见书已经给出专业意见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未将实际发生的损失全部纳入,仅认定398万余元工程款,未支持停工损失,不仅与事实严重不符,还存在漏审漏判。

因为合作合同有效,任何企业的预期利益,就毋庸置疑是正当诉求。

据了解,8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已接收再审立案材料,目前案件已调卷完毕,等待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