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8日作出的“沧运市监处罚〔2024〕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8月17日,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在沧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本人投诉材料,称在沧州市运河区坐席餐馆处消费存在缺斤短两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同时该店使用两个未贴检验合格标签的秤和卫生条件差,也未提供免费餐具等。

8月17日,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在沧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本人投诉材料,称自行购买了小龙虾71只(3.26斤),在沧州市运河区坐席餐馆进行加工,约定加工费20元,加工后只有41只,消费者复秤重量为2.2斤,少了30只(1.06斤),并且消费者购买了沧州市运河区坐席餐馆宣传的麻辣小龙虾99元/6斤,加工后消费者复秤重量为4.22斤,少了1.78斤,烤羊排99元/4斤,加工后消费者复秤重量为1.74斤,少了2.26斤。

8月17日,执法人员对沧州市运河区坐席餐馆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门店内有两台计量器具未见检定合格证,经执法人员现场测试负偏差没有超出规定范围。执法人员当场对沧州市运河区坐席餐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且对饭店后厨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沧州市运河区坐席餐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500元。

沧州市运河区坐席餐馆成立于2017年6月,注册地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广场街35号华西小区E区负一层北区。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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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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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