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8年,家住北京顺义区柳各庄的何大海,被一个男人堵在了自家门口。
这个男人姓于,何大海所住的房子是从他手里买回来的。
这已经不是于先生第一次上门找麻烦了,多日来,何大海和妻子王女士都深受其扰。
他们也不知道,为什么17年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拿回来的房子,还会牵扯出这么多问题。
于先生从包里拿出了一份买卖协议,这是两人进行房屋交易时签署的协议。
于先生口口声声地表示,这份买卖协议是不合法的,何大海也不具备享受房屋优惠政策的条件。
他想用当初卖给对方的价格,从何大海手中再把房子拿回来。之所以要这么做,当然是因为这套房子正在不断升值。
这一片土地拆迁重建,房子连带着宅基地的价值已经飙升到了1135万,当初用3万块钱卖出,于先生自然后悔不已。
为什么他们二人的买卖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笔赔偿款最终的归属权,又会落在谁的手中?
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段离奇的房屋纠纷案。低价贱卖,逐渐后悔
于先生一家来自北京顺义区,世世代代都住在柳各庄村。
这一片区曾经大搞集体经济,于先生一家也是集体经济的受益者。
家里的土地从祖祖辈辈传到他这一代,包含房屋在内,已经多达530平方米。
对于一个农民来说,自家享有这么大一片宅基地,其实是一件前途可观的事情。
但对于于先生来说,土地只不过是鸡肋罢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多年来在北京城区打拼生活的于先生,他想拖家带口地前往北京城区生活,不想再一片土地上过一辈子。
而要想彻底成为一个城市居民,他必须要在城区买房。这也就意味着,他得先把手中的农村房屋转卖出去。
2001年,来自四川的何大海和王女士一家,正好给了于先生这样一个机会。
这对夫妻从四川来到北京,背井离乡,最大的目的是为儿子看病。
他们的儿子先天失聪,在老家一直无法得到效果良好的医治,所以夫妻二人才为了儿子来到首都求医。
离开家乡之前,何大海一家做了破釜沉舟的准备。
何大海一狠心,将家中的老屋转手卖给了别人,又东拼西凑地凑到了3万块钱。带着全部的家当,一家三口向着北京进发。
当他们得知于先生要卖房子时,便赶紧主动联系了于先生,定下了看房子的时间。
这个片区虽然并不十分繁荣,房屋的质量和结构也并不十分理想,但好在土地面积够大,房屋也能遮风挡雨。
对于迫切想要在北京安身立命的何大海一家来说,这套房子简直就是救命良药。
但在价格上,双方一开始并没有谈拢。
何大海身上只有3万块钱,而于先生却并不能接受这个价格。
这套房子虽然鸡肋,但毕竟土地面积摆在这里,一大片宅基地更是非常可观。如果用3万块钱卖出去,只怕有些吃亏。
然而何大海也实在有心无力,即使于先生还想跟他讨价还价,他也实在没有办法再拿出更多的钱。
所以,双方一时之间陷入了僵持。
过了几天,何大海接到于先生的消息,他愿意做出让步,就以3万块钱的价格成交。
其实何大海走后,于先生也想了很多。
一方面,他实在很难在短时间之内找到像何大海这么让他满意的买主,他也不想再花时间等待。
另一方面,听说这两口子来北京是为了给儿子看病,他就当做善事,帮对方一把。
所以,在于先生主动联系了何大海之后,双方在最短的时间内签署了一份买卖协议。至此这套房子正式归属于何大海一家。
其实王女士有些担心,她总觉得这买卖过程是不是太简单了一点。
难道仅仅签署一份协议,就能实现房屋的归属转让吗?明明他们在老家卖房子时,还跟着买家一起去公证处做了产权转让公证。
不过,她也实在不好对此多说什么。
毕竟夫妻二人都心知肚明,3万块钱的低价对于这套房屋和土地来说,确实属于贱卖。既然他们是既得利益者,那他们也就不好意思再给卖家添麻烦。
他们也没想到,就是这侥幸的心理,害得自己一家在之后吃了一个大亏。
于先生成功将房屋转手之后,兴高采烈地拿着这笔钱做着自己下一步的规划。
他在北京城区买了新的房子,又将户口从农村转移到城市。
城区的生活果然令于先生更加满意,他能够享受便捷的交通,能够去种类繁多的市场购物,还能给儿子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为老人找到更丰富的医疗资源。
不过,随着年月增长,于先生心中却渐渐有些后悔。
身处北京城区,他对房价有着非常敏锐的感知。
这些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建设,北京的房价也是水涨船高。短短两三年的时间,房价就实现了翻倍涨价。
如此想来,他在2001年以3万块的价格卖出农村的房屋,实在属于贱卖。
于是在2011年,这套房子交易10年之后,他给远在农村的何大海一家找了个大麻烦。放弃拿回,再生事端
2011年,于先生和何大海对簿公堂,针对房屋的归属权问题展开了一次纠纷。
法庭上,王女士说:
“我们在十年前已经签了协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可是不知道为什么,十年之后,他却几次上门来要求我们把房屋还给他。”
“我们从来没有从他手中租过房子,那何谈还这一说?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
于先生在此事上确实有些无理取闹,当他想要拿回房屋时,并没有选择通过法律咨询确定房屋的归属权,而是直接上门闹事。
对于何大海和王女士一家来说,他们好不容易在北京安了家,过上了安安稳稳的日子,怎么可能会轻易放弃得来的一切?
再者说,十年前那场交易,双方乃是你情我愿,为何买卖协议会不奏效?
于先生的这个说法,实在无法获得他们的理解,所以这才有了对簿公堂一事。
至于为何声称买卖协议不合规定,于先生也拿出了自己的理由:
“我们当时只签了一份协议,并没有去做什么归属权转让的手续。现在这套房屋包括土地,户主那个地方依旧是我的名字。”
“也就是说,我只是把房子免费给他们住了十年而已,现在我想拿回来,当然就得拿回来。”
其实,于先生这是钻了法律的漏洞。
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经济下的房屋和土地归属权问题上,法律确实有明文规定,享有房屋和土地政策的主体应当是与农村集体身份相关的主体。
也就是说,于先生凭借他的农村集体经济一份子的主体身份,享受到了房屋和土地的所有优惠政策。
而何大海和王女士一家,从户口归属来说,并不属于柳各庄村,所以他们自然也无法享受到宅基地的一切政策。
那么这样一来,10年前的那份买卖协议,其实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合同与法律规定有违背,那自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双方所阐述的情况,法官都纳入到考量当中。协议确实不符合规定,但双方交易也确实自觉自愿。
也就是说,在交易过程当中,双方其实都应当负担一定程度上的责任。
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综合判决,于先生可以从河大海一家手中拿回房屋,但他需要支付70—80万人民币的赔偿款。
他所说的3万元赔偿,法官自然不予理会。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于先生并不满意。
他在短时间之内拿不出这么多钱,索性也就听之任之,没有考虑再拿回房屋。如此一来,他便自愿放弃了房屋转让的一次机会。
可在2018年,于先生又坐不住了。
这一年,柳各庄村大搞经济建设,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让不少村民获得了巨额的赔偿款,何大海一家人自然也能享受到这笔赔偿。
他们粗略算了一下,房屋加上宅基地总共有530平方米,折算下来之后,他们便能够获得1135万的赔偿款。
与此同时,作为原房主的于先生自然也知道了拆迁赔偿的消息。
如果说几年前他只是有些后悔的话,那么现在,他简直连肠子都悔青了。
3万元换1100多万,这在谁看来不是一笔划算的买卖?他没有想到,一时的转让,竟然让出了这么多的利益。
而何大海和王女士,还不知道于先生会怎样算计他们,还在家中欢欢喜喜等着拆迁的动作和拆迁款到账。
结果过了许久,周围的房屋都拆遍了,自家还是没有丝毫动静。
按理来说,他们始终支持政府政策,为什么事情会演变成这个样子呢?协商解决,双方划分
何大海托人多方打听,终于知道是于先生在从中作梗,于先生认为既然自己不能拿回房屋,那也绝不会让这笔钱落到何大海的手中。
不久后于先生再一次找上门来,他的手中拿着那份被判定为不合法的买卖协议,态度仍然十分嚣张。
这一次,他的目的不是拿回房屋,而是从这笔巨额拆迁款中分一杯羹。
双方几次私下碰面,各执一词,谁都不肯做出退让,于是他们又再一次对簿公堂。
于先生口中的说辞与7年前一样,声称买卖协议不合法,所以他才是房屋和宅基地的主人,这笔拆迁款于情于理都应该落到他的账户之中。
而何大海,也同样将买卖双方自觉自愿的交易过程摆到了明面上,他说:
“17年前,我们是协商一致才买下了这个房子的。7年前,你也是因为不愿意付钱,自己放弃了房屋转让机会的,如今你又要来胡搅蛮缠,真是见钱眼开。”
此时,北京房屋拆建单位的工作人员杜建春先生也站了出来,一条一条地反驳于先生所谓的证据。
于先生认为买卖不符合条例,这倒是没错。
但根据北京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来说,当买卖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交易发生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主要责任,买方承担次要责任。
也就是说,于先生既然已经意识到集体经济下的房屋所有权不可转让,那么他就应当为自己私下转让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杜建春
至于何大海,他对于北京的房屋管理条例并不知情,并且也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完成的房屋购买行为,那么对于不合规定的协议,他就只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再者说,于先生已不是柳各庄村的一份子了。早在17年前,他就做了户口转变,已是城市居民。
而不管今后的拆迁还是赔偿,其对象都是集体经济下的农民,所以本质上已经跟于先生没有任何关系。
杜建春拿出的证据和所有说辞,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听完专业人士的意见后,于先生也明确感知到,自己在这场交易合同的法律纠纷当中绝对占不到便宜。
他也不再像之前一样强硬,而是选择接受法官的调解。
最后,这场纠纷的判决如下:所有房屋赔偿和前款赔偿都按照三七比例划分,于先生占三成,何大海一家占七成。
如此一来,何大海便拿到了259.7平方米的安置房,以及215万的拆迁赔偿。
而于先生,则拿到了111.3平方米的住房面积和38.22万元赔偿款。结语
房屋交易和土地转让,并非个人为所欲为之事,所有权的归属也并不按照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于先生作为房屋的原本拥有者,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和宅基地进行了转让,那么他就应当负起主要责任。
买卖过程实际发生后,他是绝不可能再以17年前的成交价,拿回房屋的所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