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时时有,江湖骗子处处多。当安居的房子被骗走,养老钱也没保住,自己醒悟了——这应该是被骗了吧?!然后急冲冲去公安机关报案。历经千辛万苦,公安机关终于决定立案了。但是,一段时间过后,公安机关又决定撤销案件。作为控告人,必然十分气愤,也很不理解。那么,控告人对撤销决定不服,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呢?本文从经济案件的立案审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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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告人控告后,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及决定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经济犯罪案件规定》】

1、公安机关应立案审查,并限期审查

《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15条第1款:“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第2款:“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第16条:“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移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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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立案条件

《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17条:“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立案:(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即:有犯罪事实、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且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

二、立案后应积极侦查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应30日内积极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再延长30日。经过积极侦查后,无法收集到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无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的,则应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18条第3款“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三十日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因此,对控告人(被害人)来说,既有在立案后60日内积极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也有办案人员在立案后60日内消极懈怠等因素导致证据不足,最终导致丧失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指控的可能性。

三、撤销案件的决定,控告人不能提刑事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2条:“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第6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可见,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决定,不属于刑事复议、复核范围,因此,控告人对撤销案件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刑事复议、复核。

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样式参见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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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对报案、控告、举报、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后,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既不说明理由又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经审查案件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567条第10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十)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进行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予以说明,且书面说明;如果认为撤销案件不成立的,则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五、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0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因此,控告人通过说服办案人员原认定事实错误,或者提供新的事实及证据,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

2、控告人通过向上级公安机关反应撤销案件的情况,上级公安机关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3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警察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发〔1995〕14号)第4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6条第2项、第19条第1项的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该下级公安机关指出,该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下级公安机关如果仍坚持原处理或者决定,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写出书面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后仍确认有错误的,应当以“决定”的书面形式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被骗,已可怜。

立案,实不易。

撤案,太可惜。

救济,两条路:一是公安机关内容纠错机制;二是检察院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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