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江苏徐州,男子在小区打扫卫生时,因废品归属问题,与70岁大爷产生争执,期间大爷突发心脏病身亡,大爷家人以男子是执行职务为由,向物业公司索赔24万余元,公司:大爷自己发病死亡与我无关,且保洁私自捡废品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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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连是物业公司职工,负责小区卫生清扫,认识小区居民孟金,双方聊过家常,韩连知道孟金有脑梗、心脏病,并购买过药品。

事发当日早上7时许,韩连受物业公司指派,在宿舍楼前打扫卫生,孟金捡拾附近垃圾桶里的一个纸壳子,韩连予以阻止。

韩连说:老孟,这个纸壳子你不能再拿,我们在这里打扫卫生就指着它买点馒头吃!孟金说:垃圾桶里的东西就你能捡,我不能捡吗?

韩连说:我不在这你可以捡;我今天在这你就不能捡,你太欺负人。双方因此出现言语冲突、争吵,孟金放弃捡拾纸壳子,并产生气愤等激动情绪,去找代班班长王侠。

王侠予以安慰,但未采取相关措施制止矛盾,后来,韩连与孟金双方言语冲突继续,又进行骂架,都是些平常难听的话,期间双方无肢体接触。

在争吵过程中,孟金突然倒地,被在现场调整车辆的案高伟发现,并拔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当场抢救,孟金在进入医院前死亡。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孟金死亡地点为院外,死亡原因为冠心病等,后警方先后2次分别询问上述纠纷现场相关人员,处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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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家人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46728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韩连打扫卫生时,不准孟金捡拾纸箱,孟金就去找代班班长,代班班长未及时制止韩连,以致韩连对孟金继续谩骂,导致孟金冠心病发作死亡。

2.韩连是物业公司员工,从事物业公司安排的保洁工作,事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其工作场地范围内。

3.保洁人员工资不高,捡拾垃圾补贴是其重要收入来源,孟金捡拾废纸箱,实际上侵犯了韩连因工作带来的收益,阻止和辱骂行为是为维护该利益。

4.物业公司对韩连有管理义务,不打骂他人是常识,但不能免除管理者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义务,否则员工与他人之间可以随意打骂不符合常理。

韩连阻止捡拾与辱骂,加重死者病情发作,公司作为管理者应承担责任,而后可根据内部规定对韩连进行处分,否则是纵容类似不文明行为侵犯他人权益。

物业公司辩称:首先,韩连受物业公司委派在小区清扫卫生,工作内容为对该小区卫生进行清扫,但本案中,韩连和孟金就小区内废旧物品归属发生争执。

韩连收集废旧物品,超出物业公司赋予的工作权限,且该行为形式完全不符合物业公司的意思要求,其收集废旧物品应认定为个人行为。

其次,韩连未实施相关侵权行为,进而导致孟金死亡。本案孟金死因是冠心病,韩连未和孟金身体接触,在双方发生口角时孟金也未当场发病。

医学上冠心病发病诱因具有多种因素,双方发生口角的激烈程度,是否达到足以导致孟金冠心病的发作,并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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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韩连的阻止行为与孟金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韩连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行为是不是执行工作任务行为。

1.关于是否存在过错。

韩连之前认识孟金,也知道孟金有冠心病史等,面对一个70周岁且有病的老年人,应予以尊重和照顾,韩连的行为明显不当,其阻止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具有民法上的可责性。

且韩连应当预见可能会因此产生情绪激动、进而发病等不良后果,这是一般人的应当注意标准,也是客观标准,但韩连未尽到轻微注意,主观上有过失。

2.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韩连阻止行为本身,表面上看没有造成孟金死亡,但孟金在自身情绪受到外界刺激、不能控制的情况下,致冠心病发作不幸死亡。

从时间和地点上看,阻止捡拾垃圾行为是本案纠纷的根本起因,是致孟金发病死亡的动因,先后发生、时空连续,不能割裂判断,所以两者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关于是否为执行工作任务。

本案的纠纷由捡拾垃圾引起,韩连阻止捡拾垃圾行为,发生于执行职务时间、地点范围内,且目的是执行环卫工作的延伸,应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

4.关于过错责任大小。

本案中,孟金明知自身有病且年老,未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却与他人争吵、骂架,其本身也存在过错,故应减轻行为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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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韩连的过错责任大小,参照具体情节,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韩连的执行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酌定比例为10%。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39260元、丧葬费36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