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赢保险难如登天!”广东惠州,男子热衷于炒股,并且为此产生较大亏损,此前男子曾购买30年期限保险,男子从16楼坠亡后,家人以男子是意外身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20万,保险公司却说男子是炒股失败、叠加抑郁因素等自杀,属于保险免赔事由,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惠城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陈秀蓉和邓配东是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2个孩子,大女儿已经上大学,小的还在上初中,因为经济问题,夫妻俩感情一直不和。
尤其是邓配东热衷于炒股,是这个家庭矛盾的一大导火索,事发前3年,邓配东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人寿保险,保险期间3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购买保险后的第2年,邓配东的股票被封停,他就用他的信用卡套现周转,后来被公司发现,公司就把他的信用卡列入监控范围,不让他套现。
邓配东让妻子陈秀蓉借钱给他,陈秀蓉借了3张高额信用卡给他去周转,邓配东股票赚钱后,陈秀蓉叫他把3张信用卡先还掉,但邓配东不愿意,还是一直炒股。
不仅如此,邓配东还用陈秀蓉的账户操作炒股,夫妻2年来一直断断续续吵架,后来索性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两个人仍然生活在一起。
事发前2个月,陈秀蓉和邓配东吵架时,邓配东差点用手把陈秀蓉掐死,陈秀蓉感觉生命受到威胁,就带着儿子去母亲那里住了一个月。
陈秀蓉当时感觉邓配东情绪非常古怪,就问他是不是股票跌了,后来邓配东让陈秀蓉看股票的账户,陈秀蓉才知道他的股票跌的很厉害。
陈秀蓉就跟邓配东说,要把房子卖掉把债务还清,还说要换成2套房,如果他能改两人就过下去,如果过不下去陈秀蓉就跟儿子住一套房过。
邓配东害怕妻子离开他,就说他的兄弟姐妹可以帮他,但是不久后,邓配东又说他的兄弟姐妹帮不了他,夫妻感情变得更加紧张。
2月12日凌晨4时许,邓配东在住处不幸发生意外坠楼身亡,陈秀蓉当即报警,警方调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当天,家人将邓配东送去殡仪馆。
派出所向殡仪馆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逝者邓配东于凌晨4时许,在住处坠楼身亡(刑警队已勘查现场,暂无定性),其家属(妻子陈秀蓉)对死亡原因无异议。
不久后,陈秀蓉和女儿向保险公司索要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赔付7098元后,出示《理赔完成通知书》,上书“非意外身故责任给付7098元”等内容。
但不久后陈秀蓉觉得赔偿太少,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失败后,保险公司辩称:
第一,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自杀或斗殴、酗酒、猝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免除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保险公司已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并尽到充分解释说明的义务,符合保险法第17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
第三,自杀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死者存在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将结束自己生命意图表现于外的行为,本案中邓配东坠楼死亡明显属于自杀,保险公司有权责任免除条款拒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首先,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邓配东系坠楼身亡,已排除他杀可能,而高处坠落是对死亡状态的客观描述,并不是对死亡原因的定性,该认定结果并未认定邓配东为意外死亡。
其次,公安机关在案发时第一时间向陈秀蓉作出询问笔录,陈秀蓉陈述:约凌晨4时许,邓配东跳楼自杀,经其与儿子拉扯无果后坠楼。
同时陈述近几年邓配东炒股亏损严重,夫妻经常吵架,邓配东性情大变、脾气暴躁、经常情绪失控,威胁到陈秀蓉的生命,还差点用手把她掐死,陈秀蓉未想到其丈夫会自杀。
结合询问笔录不难看出,邓配东生前明显流露出有结束自己生命的主观意向,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清楚地预见从高楼坠落必然导致死亡。
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邓配东仍然从16楼的高度跳下,是一种主动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这些充分说明了邓配东系自杀的事实。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问题,派出所向惠州市殡仪馆出具的《证明》中,对邓配东坠楼身亡暂无定性,即涉案保险事故的性质未经确认。
根据保险法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陈秀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但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故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