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17岁男孩与13岁女孩多次发生关系后,女孩家人报警,称自家姑娘被不良少年欺骗,男方赔偿损失后,取得对方谅解,法庭上男方辩称双方是自由恋爱,且女孩是自愿发生关系,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桥西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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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17周岁,因成绩不好高中没毕业,家人为让他有个好出路,准备让他去当兵锻炼,体检合格后王强就在家静静等待,8月2日,王强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丽。

张丽当时只有13周岁,正在上初二,且在英国游学,两人认识不久后,张丽开玩笑要王强当他男朋友,王强也表示同意,双方于8月3日开始确认情侣关系。

当时双方只在网上聊天,没有正式见面,8月12日,双方第一次见面,张丽告诉王强自己只有13周岁,正准备上初三,此后两人经常约会。

家人知道张丽和王强谈恋爱后,反对两人在一起,但张丽还是愿意和王强搞对象,尤其是父母得知王强在金华读高中并辍学后,更是极力反对,不让王强和张丽联系。

8月21日,王强在邢台市桥西区公园西街一家网吧包间内,与张丽发生关系,之后几天两人在内丘县王强家中、内丘县两家宾馆内,又多次发生关系。

8月26日张丽离家出走,当晚18时许,张丽通过同学转告父母,说要出去玩2天,但直到9月2日中午张丽才回家,由于王强准备当兵,父亲张勇劝她与王强分手。

9月8日中午,张勇带着张丽在中学操场与王强见面,双方交谈10分钟后分开,张丽中午13点30分去学校上学,下午老师打电话告诉张勇说找不到张丽。

张勇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王强,于是打电话给王强求证,但王强说张丽没有和自己在一起,家人非常着急,就一块寻找张丽。

9月8日15时48分,张勇父亲张顺德到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侦大队报警,称不良少年王强,曾将其孙女张丽带出去8天,与家庭失去联系。

警方在阳光国际小区北门抓住一名少年,这人正是王强,经现场询问,王强比较配合,但对事情经过闪烁其词,公安机关遂将王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

不久后,张丽从学校回家,于是张顺德带着王强准备销案,但此时家人得知王强和张丽发生过关系,经过询问张丽也承认此事。

于是家人带着张丽报警,家长反映张丽不满14周岁,在与王强离家期间曾发生关系,经讯问,王强也承认该事实,该案件于当晚20时移交刑警大队。

9月9日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立案侦查,同日王强被刑事拘留,案发后,王强及父母通过向被害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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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王强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6条第2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强方认为,王强是未成年人,希望法庭以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给他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建议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第一,王强在犯罪时未满18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从抓获经过和张勇陈述可以看出,王强到派出所被采取措施后,公安机关和张丽家属并不掌握张勇与张丽发生关系的事实,是张勇主动承认,应认定自首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王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态度很好,在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当庭认罪,有很好的悔罪表现,请依法对王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成年,且双方是恋爱关系,王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致使该犯罪行为发生,相对一般的暴力强奸妇女,王强犯罪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后果较小。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强在与张丽交往相处过程中,明知张丽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后,仍多次与张丽发生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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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从严从重处罚,王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通过本案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可以看出,本案双方分别在金华中学高中和初中学习。

双方于8月初开始谈恋爱,因张丽家人极力反对,张丽于同年8月26日离家出走,并和王强共同居住,期间双方发生关系,后张丽于同年9月2日自行回到家中。

同年9月8日下午,张丽家人听说张丽没有按时上课,为防止张丽再次离家出走,张丽父亲联系王强得知女儿没有和王强在一起,之后张丽爷爷报警。

经公安民警现场询问,王强比较配合,但对事情经过闪烁其词,公安机关遂将王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

后张丽在其他老师处补完课回到家后,张丽家人经过询问,得知张丽在离家期间曾与王强发生过关系,于是张丽家人带着张丽到派出所报警,经民警讯问王强如实供述,故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且王强是初犯,案发后自愿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决王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