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65岁大妈牵着金毛散步,途中突然窜出一只小型贵宾犬,两只狗玩闹被大妈拉开,不久后大妈摔倒住院10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称是因贵宾犬缠着金毛,才会将自己绊倒,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贵宾犬主人却说:大妈是自己摔倒,出于人道主义可补偿1000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珠海市香洲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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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65岁,退休后养有一只金毛犬,事发当天下午16时10分许,周丽像往常一样,牵着金毛犬出门后,沿临街商铺往前走。

16时14分许,周丽牵着金毛犬,途径阴强商铺附近时,阴强饲养的棕色小型贵宾犬,从铁栏门右侧商铺中跑出,金毛犬驻足停留与贵宾犬嬉戏互动。

周丽反复拉扯、牵引金毛犬继续前行,贵宾犬跟随金毛犬绕行互动,此时从铁栏门右侧商铺走出一女子,前来驱赶贵宾犬。

不久后,周丽牵引金毛犬走出监控可视范围,贵宾犬返回商铺门口,并被商铺内工作人员抱走,周丽称此后贵宾犬仍追随金毛犬,金毛犬再次停留与贵宾犬互动。

因周丽不知情,继续牵引狗绳往前走,被狗绳牵引力所拽而摔倒,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住院10天后出院,期间由儿子照顾护理。

周丽认为,自己因贵宾犬持续追逐吠叫而摔倒,受到巨大惊吓,从此对类似犬感到恐惧,精神损失巨大,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时受伤达到十级伤残,损失合计109057元。

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上述事实,阴强应承担侵权责任。

阴强辩称,周丽提供给阴强的出院记录描述,患者于平地行走时自行绊倒摔伤,民事起诉状中却陈述,因贵宾犬与金毛犬玩耍,周丽无法拉住金毛犬而导致摔倒,与事实不符。

周丽受伤入院与阴强无关,阴强也没有责任,周丽主张的赔偿,阴强不予接受,但出于人道主义,可对受伤的老人进行慰问,自愿给予1000元用于购买慰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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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强认可牵走贵宾犬的是店内员工,贵宾犬是自己所饲养,偶尔带至店铺内时不栓狗绳,店铺大门亦未安装宠物防护栏,但不清楚周丽如何摔倒。

周丽提交其儿子与龙青的电话录音,录音内容反映,龙青当时在门口摆了一张桌子写字,只看到老太太摔倒的状态,对于老太太具体如何摔倒并不清楚。

但老太太当时牵着一只大狗,另有一只小狗已经掉头走掉,不清楚小狗从哪里跑出来,阴强表示认识龙青,录音中的声音听着有点像龙青。

法院调查时发现,因周丽摔倒时处于监控盲区,故视频未能反映完整反映周丽摔倒的具体经过,即无法反映周丽是自行摔倒还是被狗绳绊倒。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在案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周丽确实是事发当日16时14分许,在阴强商铺附近街道遛狗时跌倒受伤,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周丽跌倒是否与贵宾犬相关,二是阴强应否对周丽跌倒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三是责任的大小。

1.首先,关于周丽跌倒受伤的原因。

本案虽无直观证据可以反映周丽跌倒的过程,但根据监控视频及对话录音所反映的情况,可以推知周丽遛狗期间,阴强所饲养的贵宾犬跑出来与金毛犬相互逗引嬉戏。

期间周丽试图牵引金毛犬继续前行,店铺工作人员也出来对贵宾犬进行驱赶,随后周丽牵引金毛犬走出监控范围,工作人员抱走贵宾犬,返回过程中有回头往周丽方向查看的姿态。

故周丽跌倒过程虽未被监控视频所记载,但结合现有证据以及旁观人员对事情经过的描述,周丽入院记录中对受伤时间地点的描述,周丽跌倒时间与两犬只嬉戏的时间相互重合。

周丽所述其在拉扯金毛犬过程中,被狗绳牵引力绊倒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采信。

2.其次,关于各方过错及责任问题。

一方面,阴强作为贵宾犬饲养人,在临街店铺内饲养犬只,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贵宾犬跑出店铺,在公共空间处于脱离控制的状态。

从视频监控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该店铺所临街道行人、车辆皆往来频密,阴强对其犬只疏于管理,负有管理上的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周丽的自述以及监控视频记录,周丽并非受贵宾犬冲撞而摔倒,而是在牵引大型犬只时,受狗绳反向牵引力被拽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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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牵引金毛犬外出公共场所活动时,有义务随时关注犬只的活动状态,当两只狗相互逗引互动时,周丽更应着重关注金毛犬动态,避免被金毛犬狗绳的反向作用力所拽倒。

但据周丽陈述,其当时对金毛犬再次停止前行并不知情,而是牵引狗绳继续往前行走,故而被狗绳反向作用力拽倒受伤,周丽自身的疏忽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主要因素。

虽然周丽非因贵宾犬冲撞摔倒,但是是为分离两只狗,在牵引金毛犬前行时受狗绳反向牵引力绊倒受伤,与阴强未能妥善管理贵宾犬之间有一定关联性。

综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酌定由阴强承担15%责任,周丽自行承担85%责任,周丽损失核定为204297元,故阴强应赔偿30645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