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找死还想赔100万!”内蒙古乌兰察布,男子酒后在马路上拦停车辆,并敲打玻璃、强行拉拽车门,司机不予理会开车离开,前行40米后才发现可能压倒男子,事后司机4次返回现场,都没有发现该男子,不料次日男子被发现死在路边草丛里,家人向司机索赔136.7万,司机却说自己是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兴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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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在一家石墨新材料公司上班,事发当天18时许,公司在单位食堂组织聚餐,期间陈勇饮用大量白酒,聚餐结束后,陈勇与9名同事去一家KTV唱歌。

众人20时44分许到达,陈勇于21时38分许离开KTV,4分钟后走到十字路口转盘东南角,于21时44分与驾车的董军相遇,陈勇张开双臂在前面拦停董军车辆。

董军当天开着母亲名下的大众轿车去县城超市买东西,突然遇到这种情况,一时没反应过来,陈勇继而拍打副驾驶车门玻璃,并拉拽车门把手。

董军没理会陈勇继续向东行驶,陈勇一直抓着副驾驶车门把手,行车过程中陈勇被带倒,开出40米左右时,董军感觉车辆右后侧颠簸一下,好像是碾压到陈勇身体。

董军通过倒车镜,发现陈勇摔倒在路上,因为担心陈勇被碾压受伤,董军驾车行驶到前方不远处掉头,返回到陈勇摔倒位置的马路边,发现陈勇在路上坐着就开车离开。

董军绕行财富中心大楼和经典国际小区一圈后,心里仍惴惴不安,第二次返回到陈勇摔倒的地方,发现陈勇还在路边坐着。

董军以为陈勇没事,就驾车离开现场,来到一家小超市买东西,买完东西第三次返回现场,发现陈勇已经不在马路上,以为陈勇没事,就原路返回兴和县。

在宿舍内,董军将开车带倒陈勇一事,告诉同事苏某等4人,当晚23时许,董军在苏某陪同下,第四次返回现场,确认陈勇已经不在,认为他没事已经离开,就返回兴和县。

次日上午9时许,陈勇被人发现死于兴和县财富中心小区对面,即案发地点的南环路南侧护栏外的树地里,经鉴定,陈勇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6.6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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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后,认定陈勇是在醉酒基础上,右侧胸背部受到大平面物体挤压(如车辆碾压)导致右侧肋骨多处骨折、肺损伤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董军为甩开陈勇纠缠强行驾车行驶,应当预见到陈勇可能摔倒被碾压,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陈勇在酒醉基础上被碾压致死,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董军自愿认罪认罚、构成坦白;陈勇酒醉状态在夜里拦车并拉拽车门,在董军驾车离开时还不放手,对案件发生有一定作用,应酌情考虑。

陈勇家人则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董军母子赔偿136.7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如下理由:

一是董军将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启动加速行驶,是造成陈勇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这与陈勇是否喝酒、是否拦停车辆等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只有在行人横穿马路时与行驶中的车辆发生碰撞时,才会考虑到行人有无过错等因素,此案是行人与车辆在静止状态时突然快速启动发生的伤亡事故,行人没有过错,因此董军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董军逃逸为由拒赔第三者商业险的理由不成立。

董军提出几点不同意见:

第一,陈勇在喝醉酒的状态下,不停拍打董军的车窗玻璃,并用手强拉车门,通过鉴定,死者酒精含量浓度高,属于醉酒状态,这也说明董军的法益受到侵犯的紧迫危险。

一个正常人会本能的躲避法益受到侵犯,故为摆脱对方纠缠,董军缓慢开车带倒死者,从客观的角度来说,董军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对方饮酒也有一定责任。

第二,即便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希望能够充分考虑案件的主观恶性小、因果关系很薄弱、行为危害性及死亡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行为人等特殊情况,以及结合存疑有利于行为人、罪刑法定等原则,从轻减轻处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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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陈勇酒醉后拦停董军车辆,拍打副驾驶车门玻璃并拉拽车门的行为,虽然有一定过错,但不是暴力犯罪,董军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董军驾车碾压陈勇发生交通事故后,虽返回事故现场观察陈勇状况,但未对陈勇做出救助行为,致陈勇死亡结果发生,应从严惩处,并赔偿相应损失。

保险公司以董军存在逃逸情形进行抗辩,但保险目的就是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救济和赔偿,此抗辩与商业三者责任险的初衷相违背,与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相违背。

法院综合认定,死者损失共计136.7万元,因陈勇酒醉后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10%责任,董军应承担90%责任(136.7-18)即106.83万元。

综上,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董军有期徒刑4年,赔偿经济损失56.83万元,保险公司赔偿68万元(商业险50万、交强险18万)。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