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男子酒后被朋友送回家,期间双方发生争执,男子将对方打成轻伤,一审获刑1年后不服,辩称对方欲强奸自己妻子,自己属于无限防卫,朋友却说根本没这回事,是劝说对方夫妻不要吵架才被打伤,法院会如何认定?
(案例来源:邢台中院,人物为化名)
刘波和马朝是同村村民,刘波比马朝大11岁,但两人经常一起吃饭,事发当天中午,马朝与刘波在本村村民郭某家一起喝酒。
酒后三人又一起去会锋家喝酒,一直喝到晚上,郭某直接从会锋家回家,当日17时30分许,马朝、刘波酒后搭着肩膀,一起回到马朝家。
刘波将马朝送到家中后离开,从马朝家出来遇到马某,双方互相寒暄几句,18时许,刘波告诉马某,因担心马朝酒后和妻子吵架,想再次去马朝家看看。
刘波进入马朝家后,询问院里的马朝女儿,得知马朝在屋里,后刘波进入马朝屋里,双方引发争执,在马朝家门口处互相推搡。
后双方互相打架,直至殴打至街中,马朝妻子从中拉架,刘波身上和头上都是血,马朝手上有血,村民见状拉开马朝和刘波并将两人分别送到县医院。
马朝和刘波均称,自己身上的伤是被对方砍伤,刘波左额部两处线形瘢痕累计长度11.8厘米,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45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15日。
刘波认为,自己是为劝马朝夫妻吵架,才与马朝发生纠纷被打,应追究马朝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1万元。
马朝则表示,刘波酒后趁机摸自己妻子刘婷敏感部位,自己才会动手,因刘波的行为构成强奸,故自己属于无限防卫,无需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刘婷出庭时声称,事发当日18时30分许,马朝醉酒后回家,随后去厕所解手,刘婷在卧室的床上坐着,这时刘波进来,走到刘婷面前就把刘婷推倒在床上,用手摸刘婷身体。
刘婷就骂刘波,这时马朝进入房间,刘波也站起来,二人开始互骂并推搡、拳打对方,从屋里一直打到院里,刘波用砖投在马朝身上,马朝把刘波踹倒在自己家西屋门口。
刘波走进西屋,拿出一把菜刀往马朝身上砍几下后往大门口走,马朝在后面追他,二人边走边打,走到大街上后,马朝用菜刀往刘波身上砍几下,两人身上都有血,后被劝开送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朝与刘波是同村乡亲,案发当天又较长时间地在一起饮酒,足以证明二人之前应无矛盾,却在酒后发生殴斗,对二人的行为均应予以谴责。
马朝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但证人马某证明,在刘波进入马朝家后,其听到吵架声,再出来后看到刘波头上、马朝手上都有血。
证人曹某和马朝妻子刘婷在侦查机关取证时,均证明马朝与刘波发生肢体冲突,且马某家的监控视频,马朝哥哥、嫂子事后去刘波家的录音,以及司法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马朝伤害刘波的犯罪事实。
马朝提出刘波的伤情是由自身过错、马朝的无限防卫行为所引起,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马朝故意致他人轻伤一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其致人受伤造成损害亦应赔偿,综上,一审判处马朝有期徒刑1年、赔偿刘波各项损失共计98432元。
刘波不服上诉,理由为自己伤情是轻伤一级且构成十级伤残,一审判决马朝1年有期徒刑过轻,应判决2年以上,且其一审提出的经济损失21万元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改判支持。
马朝也不服,理由为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案发当日刘波来到其家中对其妻子实施强奸,其与刘波发生口角,相互辱骂推搡拳打对方。
刘波从其家中拿出菜刀将马朝和刘婷致伤,马朝被动反抗,在夺刀过程中将刘波头部致伤,属于正当防卫,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驳回刘波民事诉讼请求,追究刘波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马朝与刘波共同饮酒后互相打架,马朝在街中将刘波头部砍伤,经鉴定系轻伤一级,在案证据可证实上述事实。
二审期间,马朝和刘波达成调解协议,刘波对马朝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核实后依法对马朝从轻处罚,马朝对伤害刘波的犯罪行为认罪。
鉴于马朝表示自愿认罪,刘波对马朝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且巨鹿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马朝适用非监禁刑,故对马朝可适用缓刑。
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马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3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