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医生而是恶魔!”山西运城,52岁医生号称专治不孕不育,3次为35岁妇女治病,并收取治疗费2.3万元,但女方均未怀孕,医生趁机和女子发生关系,女子告知公公后向医生索赔5万,双方谈崩后女方报警称被强奸,医生却说自己没有用过暴力手段,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金安52岁,是名行医多年的医生,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但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偷偷在网上注册“某宝国医馆”,并自称是孕媒教授,专治不孕不育。
余海兰结婚多年后没有孩子,36岁时肚子仍然没有反应,家里人非常发愁,尤其是公公婆婆,更是希望早点抱孙子,为此事夫家到处寻医问药。
为能够生下小孩,余海兰多方治疗,中药西药吃个遍,事发前1年,余海兰公公姬大爷从网上看到“某宝国医馆”,该医馆的广告号称能够治疗不孕不育。
抱着将信将疑的态度,姬大爷带着36岁的余海兰夫妇,2次到王金安家中治疗不孕不育,主要是进行人工受精,但余海兰一直没有成功怀孕。
事发前2天,余海兰夫妇和公公,再次从天津坐高铁来到运城,次日早上9时许,三人来到王金安家,由王金安为余海兰进行人工受精手术。
手术做完后,王金安告诉余海兰,“把黄色录像打开,女人看完黄色录像后,一兴奋精子就加速得快,这样更容易受精”,余海兰说“你想开就开吧”!
王金安又问余海兰,“需不需要我给你帮帮忙(指和余海兰发生关系)”,余海兰说不需要,王金安便让余海兰下午17时再来做一次人工受精。
余海兰在手术床上休息一会后,就和丈夫、公公一起回宾馆,当天下午16时许,余海兰等三人又到王金安家治疗,王金安说余海兰老公的精子成活率太低,需要明天继续人工受精。
之后王金安把黄色录像打开,让余海兰在手术床上躺着看10分钟,然后王金安离开手术室,不久后,王金安进来问余海兰录像看的怎么样。
余海兰说不怎么样,王金安说“女人兴奋容易怀孕,不兴奋精子放里面动都不动,你看录像不兴奋,要不我帮你做做(指发生关系)?”
余海兰说:这不合适吧,你的精子射到里面,我怀孕算谁的?王金安回道:没事,早上放的你老公的精子在前面,我的进不去,只是把你老公的精子推进去,这样怀孕速度快一点!
余海兰当时只想快点怀孕,就同意和王金安发生关系,双方进行几分钟后结束,王金安用酒精棉球擦干净身体后离开,余海兰在床上休息10分钟后,也穿上裤子出来。
姬大爷交给王金安1万元治疗费用后,余海兰等三人回宾馆,当日晚上,余海兰觉得不妥,害怕怀孕的孩子是王金安的,遂将该情况告诉公公姬大爷。
次日,姬大爷与王金安协商赔偿事宜,要求王金安一次性赔偿5万元,因协商未果,余海兰向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报案,并将案发时所穿内裤及2根棉签提交公安机关。
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公安机关委托作出7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在送检的内裤裆部及棉签上检出精斑,均为王金安所留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
在侦查阶段,王金安的辩护人提出,调取事发当天王金安取出后装在塑料杯里的本人精液,侦查人员在王金安家中的治疗室提取塑料杯内的黄色固态物并委托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作出433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在塑料杯内面检出人精斑,DNA分型与70号鉴定书中王金安DNA分型一致,为王金安所留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
案发后,王金安家属向余海兰退还治疗费23000元,检方指控王金安犯强奸罪,王金安却说自己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且警方有刑讯逼供行为。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金安身为医生,对余海兰进行治疗期间,利用余海兰求子心切的心理,采取诱骗的方式与余海兰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关于王金安辩解没有强奸余海兰;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构成强奸罪,且侦查人员对王金安实施诱供,使王金安作出有罪供述的意见。
经查,王金安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未承认与余海兰发生关系,亦未承认用针管向余海兰体内注入精液,第二、三次讯问笔录及检查中均承认与余海兰发生关系。
王金安辩解第二、三次承认强奸,是基于侦查人员的诱供及殴打所做的有罪供述,但根据侦查人员及证人王某当庭陈述证实,王某供述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并未涉及到诱供。
王金安3次供述内容不一致,庭审中又否认强奸事实,但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王金安利用医生身份,对余海兰实施诱骗行为,致使余海兰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与余海兰发生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失费。
且余海兰要求王金安赔偿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系其进行人工受孕治疗期间的费用,不属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故对上述费用不予采纳。
综上,判处王金安有期徒刑3年,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