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这么狠?贵州黔东南,市监局去学校食堂检查时,发现食堂存在3个问题,当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个月后市监局再次检查,发现食堂涉嫌使用腐败食品,一番调查后决定处罚款3万元,但学校迟迟未履行,180天后市监局又加处罚款3万元,学校仍然不予执行,市监局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三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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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中学位于少数民族地区,3月7日,市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学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的食品直接放于地面,存放食品的冰箱内有食物残渣。

随机抽查的瓶装食用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发现上述情况后,市监局当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学校改正上述行为。

4月27日,市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学校食堂进行检查,这次检查,市监局发现该食堂存放食品的冰箱内有食物残渣和红色污水。

食品操作台上的2斤蒜米中有1/6已发芽,还有蒜米表面有灰色霉斑,蒜米质地变软,现场抽查的鸡精调味料未能提供检验报告。

市监局对上述蒜米进行扣押,对现场进行拍照留证和制作笔录,4月28日对涉嫌使用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5月20日调查终结。

通过提取该校《食品采购索证与进货验收登记册》和对该校负责人杨昭、事务长杨胜、食堂工作人员张琼的询问调查,得知蒜米和鸡精是4月24日进行采购的,共采购蒜米9斤,尚剩余2斤变质的未使用。

市监局认为,学校对腐败变质蒜米加工使用,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第6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4项,市监局于5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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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学校处以罚款3万元,6月22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学校,6月23日学校申请减免行政处罚。

但市监局未同意减免处罚,不仅如此,学校还受到县教育局的通报批评,纪委对校长等人进行诫勉谈话处理,但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仍然没有缴纳3万元罚款。

市监局于9月28日向学校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后,学校亦未履行处罚决定,因学校逾期缴纳罚款200天,市监局决定加处罚款3万元(3万元×3%×200天=18万元,加处罚款不得超过处罚金额)。

加处决定作出后,学校仍然没有执行,市监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执行罚款3万元,并加处罚款3万元。

学校对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学校是首次违法,市监局处罚过重,且学校此前已经申请过减轻处罚,市监局不得未经处理就直接加处罚款。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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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监局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为的相对人进行监督管理,是履行法定职责,因此2次检查和作出处罚决定,都是合法行为。

被申请人涉案中学对腐败变质食品原材料(蒜米)加工使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第6项,市监局认定学校违法使用腐败变质食品原材料(蒜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考虑到学校是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意、未造成较大危害结果、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和先行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等情形。

申请人市监局根据该事实,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4项,酌情决定对学校作出没收已扣押食品和罚款3万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金额合理、适当。

且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市监局已依法将处罚文书送达学校,并依法告知学校申辩、听证、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与义务,程序合法。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局告知学校“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期限与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6个月期限不符,即诉权告知存在瑕疵。

虽然该瑕疵与行政处罚实体内容不产生影响,但应予以指出,在法定的诉权保护期限内,学校只是申请减少罚款,但未提起复议和诉讼,故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效力。

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经市监局催缴,学校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市监局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学校未缴纳的罚款3万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加处罚款3万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行政机关可以对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加处罚款,但应当将缴纳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市监局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学校逾期缴纳罚款需加处罚款的标准,最终决定加处罚款3万元,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加处罚款金额合法、适当,应当准予执行。

综上,裁定涉案中学缴纳罚款3万元和加处罚款3万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