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发小后,与对方在微信上对骂10天,后双方约架期间,发小拿着一把抓钩向他走来,男子开车撞向对方致其死亡,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男子,男子辩称自己属于自首、对方有过错、自己构成正当防卫,一审却判处男子无期徒刑,男子不服上诉,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邵宣现年40岁,和宫其从小就认识,两人还结拜为干兄弟,事发前1年,宫其的妻子陶芳发现丈夫和邵宣妻子李梅有不正当关系。
陶芳给李梅打微信视频电话骂她,后来李梅说不再和宫其来往,但陶芳发现两人还是偷偷保持联系,此事很快不胫而走,在村里传的风言风语,但邵宣一直蒙在鼓里。
事发前1个月,宫其喝醉酒后,跑到邵宣开的店里,说他喜欢邵宣的老婆李梅,邵宣当时看宫其醉酒严重,也没把此事当真。
此后,宫其经常夜里莫名其妙给邵宣发短信说:“邵宣你想死”,“她给你戴绿帽子挨不住我啥事”,邵宣都当宫其醉酒没当回事。
事发前10天,邵宣开车回家,看见宫其酒后骑电瓶车追自己,邵宣到家后下车,宫其看见是邵宣掉头就走,2小时后,宫其发信息告诉邵宣,他和李梅相好一事。
宫其在短信中说:“我和李梅在一起9个月,李梅欺骗我,我不想活”,邵宣要求宫其说当面说清楚,但宫其一直没来,邵宣就给宫其打电话。
宫其一上来就骂邵宣闺女,还扬言砍死邵宣和邵宣一家人,之后双方通过手机对骂10天,两人都憋着一肚子气,多年情分早已消磨殆尽。
事发当天7时许,邵宣送小孩上学回来,路过宫其家门口,看见宫其在路东超市门口坐着,邵宣停车朝宫其喊,要与宫其说清楚和李梅之间的事。
宫其看到邵宣后,要求直接在超市门口说,邵宣嫌丢人,想拉宫其上车说,但宫其坚决不上车,把副驾驶车门关上后,提议去超市南边说。
随后邵宣驾车在前,宫其步行在后,邵宣行驶一段路程后,想着宫其多次扬言要砍死自己,就下车打开后备箱翻找工具防身。
宫其见状调头返回,到路边院中寻找工具未果,便返回自己家中,期间,邵宣喊话让宫其过去,宫其回应:“我去,放心吧”。
邵宣继续行驶一段后调头并停车等待,宫其从家中扛出一把抓钩,邵宣见宫其持抓钩向其走来,便启动车辆并加速撞向宫其。
车辆越过河沟后,撞到几棵大树才停下来,造成宫其当场死亡,周边群众发现后报警,邵宣亦因此受伤被送往太和县中医院救治,经诊断2处骨折、3处器官挫伤、皮肤多处擦伤。
后经鉴定,事故由车辆与宫其肢体发生碰撞导致,碰撞后车辆继续向西北方向运动,碰撞瞬时车辆行驶速度约为81千米/小时,且车辆制动有效;宫其系被车辆撞击致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检察院指控邵宣犯故意杀人罪,宫其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邵宣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赔偿经济损失,鉴于被害人具有过错,可对邵宣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邵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5.1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邵宣不服上诉,称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开车撞击宫其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宫其有重大过错,其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原判量刑畸重,要求予以改判。
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决?
首先,邵宣驾驶车辆高速迎面撞击宫其,致宫其死亡的事实,有案发路段周边监控视频、2份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邵宣对其驾车迎面撞击宫其的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邵宣作为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成年人,对其驾驶车辆高速撞击他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理应明知,仍驾车以81千米/小时速度撞击宫其,造成宫其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构成费用严格,需要同时符合起因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本案中,邵宣驾驶的车辆启动前,宫其只是扛着抓钩向邵宣走来,尚未对邵宣实施不法侵害,此时邵宣加速撞击宫其,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的情形。
最后,邵宣作案后因自身受伤而留在现场,亦未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邵宣抓获归案,邵宣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
其到案后避重就轻,否认驾车故意撞击宫其,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投案自首情形,不具有自首情节,不能从轻处理。
关于宫其有过错一节,原判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至于“初犯、偶犯”一节,不能成为对邵宣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的理由。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邵宣因宫其与其妻李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宫其产生矛盾,因而驾驶车辆高速迎面撞击宫其致其当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本案因宫其与邵宣之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引发,宫其具有过错,对邵宣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