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子!”广西崇左,14岁男孩在教室晕倒后,被紧急送往医院就诊,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经鉴定男孩自身疾病是死亡主因,交通事故参与度为20%,男孩父亲获赔22.9万后,又将学校和同学诉至法院,认为男孩是被同学殴打致死,同学却坚称双方是正常嬉戏打闹,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天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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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鲜是农晓的父亲,从小对农晓非常关心,一直望子成龙精心培养,为孩子的成绩考虑,农晓13岁时,转学到当地一所初中就读。

事发当日20时40分,正值晚自习课间休息时间,班主任赵峰在休息室休息时,突然接到一位学生报告,称农晓晕倒在教室里。

赵峰随即跑到教室查看情况,发现农晓躺在地上不省人事,便按摩一下农晓的手和脚,农晓只是嘴巴动了一下后,就再没有什么反应。

于是,赵峰一边联系拨打卫生院院长电话(拨打2次都是通话中)和120电话,一边向校长汇报,此后,3位老师和校长先后到现场。

此时农晓仰卧躺在教室内的地板上,裤子是湿的,地上有尿迹,已触摸不到明显脉搏,呼吸也消失,几位老师对农晓按压虎口、人中穴紧急施救。

20时54分,卫生院接到电话后出诊,21时5分,医生和护士赶到现场进行抢救,检查发现农晓已无生命体征,当即给予农晓心肺复苏和给氧抢救处理。

20分钟后,农晓的生命体征没有任何恢复迹象,没有苏醒过来,因病情严重,卫生院决定由吕龙驾驶救护车护送农晓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21时37分许,当救护车行驶到一处十字路口处时,与王鹏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救护车上的吕龙、赵峰、黄奇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农晓经医生现场确认并宣布临床死亡,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农晓进行尸体解剖、死因鉴定,认定王鹏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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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派出所对农晓事发当晚晕倒前的事情经过进行调查,经询问赵峰等人,认为农晓没有被殴打,并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3个月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农晓符合冠状动脉分支肌性发育不良并心肌纤维化所致死亡,交通事故起到促进作用。

农鲜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农晓头部、身体器官等再次受到伤害,同时因救护车毁损而无法将农晓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造成抢救中断,直接导致农晓死亡,王鹏应承担责任。

农鲜从保险公司获得学生意外伤害险8万元赔偿后,认为赔偿过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鹏、卫生院、保险公司赔偿727660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农晓死亡结果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农晓的损伤与交通事故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经各方当事人选定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认为农晓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为死亡的促进因素,建议参与度比例为20%。

法院据此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农鲜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农鲜119532元,合计229532元。

此后,农鲜坚持认为,农晓在事发当晚遭受黄勇殴打,多次向派出所要求调查农晓被殴打的情况,派出所向农鲜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农鲜仍表示,从案发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过程、结果可以看出,农晓心脏病发作猝死,是黄勇实施推搡、殴打等过激行为所引发。

与学校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处置措施不当、缺失有关,遂将黄勇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黄勇赔偿286198元,学校赔偿214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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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勇辩称,黄勇与农晓之间仅为课间戏耍,黄勇未殴打农晓,自身疾病是农晓死亡的主因,黄勇对农晓死亡不存在过错,与农晓死亡不存在因果联系,且农鲜诉请各项损失不合理。

学校辩称:1.农鲜主张学校管理明显存在重大过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2.农晓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3.农鲜诉请各项损失不合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黄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没有明确农晓是经过剧烈运动后引起心脏病发作,3名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均无法证实农晓是遭受黄勇推搡、殴打等过激行为引发心脏病发作。

且事发时农晓已年满14周岁,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仍在课间休息时间与黄勇追逐打闹,黄勇受到农晓追逐后跑开,未动手与农晓推搡拉扯,更没有殴打农晓,黄勇没有过错。

再者,黄勇与农晓认识仅2个月,不知道农晓患有心脏病,与农晓是正常同学关系,双方经常在课余休息时间开玩笑,黄勇不存在加害农晓的故意,对农晓心脏病复发的结果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

2.其次,事发时农晓转学才1个多月,学校老师、学生对农晓还没有深入了解,在不了解农晓病情的情况下,没有义务要善待农晓或对其给予特别的关照爱护,故学校也无过错。

综上,判决学校补偿农鲜经济损失5万元,驳回农鲜其他诉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