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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重庆付廷祥等人涉恶案重审开庭进入第三天,和前两天一样,庭审依然冲突不断。

因为做记者和做自媒体的缘由,笔者曾旁听过不少大小案,但对涪陵法院的这次庭审,确实不敢恭维。

上午9点20分,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陆续进入法庭。

被告付廷祥刚进入法庭便举手要求发言,在未被田凌审判长准许的情况下,付廷祥说:“前天我被抬至视频法庭后,(因发生冲突)我被法警绑在椅子上,锁在地板上,医生给我测血压不正常(10月12日医生曾到法庭向审判长报告付廷祥的血压正常),还给我输氧,高血压很可能引发脑溢血,这样审下去很可能出事故,如果你们依法审判,我们绝对不会说一个字,你们的良心在哪里?”

9点43分,田凌审判长未理会付廷祥的发言,而是敲法槌,宣布继续开庭,让辩护人王飞针对庭前会议报告发言。

王飞:江都公司诉讼代表人没有出庭。

田凌:我们正在拘传,不涉及他,你可以先发言。

王飞:当事人还没有到庭,庭审怎么进行?他的地位不同于辩护人,是当事人。

田凌:王飞律师请你发言。

辩护人周泽:还有一位被告人未到庭。

田凌:我们会通过别的方式让其知晓。

此时,王飞立即对庭审程序提出异议,并称依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38条,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对审理程序提出异议。

王飞就当天新出现的程序问题提出异议,他说,江都公司诉讼代表人刘世华未到庭,从依法保障诉讼权利的角度,当事人未到庭庭审就进行,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审判长说可以事后查看庭审记录,按此逻辑是否所有被告人都可以缺席审判,各个当事人都查看庭审记录?这样的法庭过于随意,之前关于有关事项的答复存在争议,但是这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事项,当事人、被告人必须到庭,本案情况完全不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

田凌审判长还是跟前两天的庭审一样,习惯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强调说:异议记录在案。

王飞律师继续发言,称江都公司诉讼代表人在已经更换的情况下,将被更换掉的刘世华拘传至法院本身系严重违法行为,但今天却没有拘传,让他以后查看庭审记录不是很荒唐吗?

另外,被告人秦某英未到庭。庭前听说被告人请假没来,法院竟然准许其不来。仅凭此情况法院不应当将庭审进行下去。因为这样审判下去,会导致庭审无效重来。

王飞律师据理力争说,本案系发回重审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意味着原审程序出现错误,现在庭审却是错上加错,审判人员不顾法律规定强推庭审是导致庭审冲突的根本原因。如果按照合议庭的逻辑,所有人都可以不来就可以缺席审判。

“就当前出现的问题,希望合议庭先行合议。”王飞律师说。

这时,田凌审判长审突然宣布休庭,时间是9点51分。

10点50分左右,法官入座审判席。4分钟后,被告人吴海燕哭着被法警带进法庭,且不愿意解除戒具。

10点56分,田凌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称本庭听取了辩护人王飞异议,经合议,因本案被告人数多,可以按照庭审顺序安排庭审,与审理事实无关的被告人可以不到庭,请王飞律师发言。

王飞:合议庭的决定是错误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38条,合议庭决定后辩护律师有权复议,前两天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宣读的全国律协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明确律师对程序性提出异议,法庭驳回,律师可以当庭复议。

王飞律师称,法庭决定中说当事人已经发表了意见,意味着本人的意见他们可以不听取可以请假不来,但是这个事实基础是错误的。前两天江都公司诉讼代表人刘世华被拘传到法庭,除了陈述自己已被更换,对合议庭宣读的庭前会议报告没有发表意见……

审判长田凌打断辩护人王飞的发言,问:“(王飞)你是否申请复议?”

王飞:申请复议。

田凌审判长继续打断王飞律师的发言,随后宣布休庭两分钟,三名审判员退出法庭。

王飞律师:我都没有说完你们就休庭,你们这么随意吗?你至少要听完我的复议理由。

审判长田凌宣布继续开庭后,让王飞律师言简意赅说明自己的复议理由。

辩护人王飞说,江都公司诉讼代表人没有就庭前会议报告发表意见,所以合议庭做出决定不能对事实进行编造杜撰。现在是对庭前会议报告决定发表意见,庭前会议报告关涉全案重大程序事项,与全体被告有关,不是法庭调查环节,现在庭前会议报告内容与全体被告人合法权利有关,在此环节根本不存在某些被告人不到庭,庭审正常进行的法定理由。判断法庭是否公正审判的标准,就是他们进行的审判有无法律依据,对于审判长所说根据庭审情况某些被告人不来,庭审可以继续有无刑诉法及解释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无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辩护人从来没有看到审判长宣布这个决定的明确依据,反而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第三百三十一条: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整个刑诉法及解释,就是这两种情形,除自诉案件外,公诉案件仅是被害人及诉代,然而今天在被告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开庭,没有正确实施法律,这也是前几天本辩护人发现程序违法举手要求发言对程序提出异议的根本原因,这是辩护人的职责所在。结果这种辩护人的权利却得不到保障,到现在才能表达,是不是很有讽刺意味?”

王飞律师继续说到,庭审效率如此低就是合议庭组织庭审不力所致。

此刻,自开庭后一直举手要求发言的付廷祥、付廷伟,情绪突然激动大喊:你这是枉法审判,我不接受非法审判,请领导重视。

审判长让法警将两被告人带到视频审判室。

王飞律师说,现在庭审出现新的程序问题,审判长下令将付廷祥、付廷伟带出法庭。当事人为什么会被拖出法庭,会被这样对待?就是因为他主张诉求权利,不被审判长允许在法庭内表达,这才是根本原因所在。如果说审判长不允许被告人对审判程序提出异议,会不会激化矛盾让当事人产生不满?两天庭审中,田凌审判长总是强调遵守法庭尊重审判长,但是你们有没有尊重法律?你们让当事人的诉求都不能表达。江都公司诉讼代表人刘世华已经被更换,新换的诉代袭祥栋已经提交相应的材料,是适格的诉代。

“今天我针对诉代与被告人不到庭提出异议,审判长压制不让提出异议,导致庭审归于无效,但是你们却一直在坚持错误,你们到现在为止还没有通知诉代和被告到庭,你们这是强行推进庭审。”

王飞律师称,审判长说对合议庭做出的决定庭后申诉控告,这是错误的,因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38条规定,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异议和复议,你为什么说是在庭后提出呢?是不是庭审不要法律了?

“审判长前两天宣读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44条,律师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异议,法庭驳回的,律师可以复议。这是你自己说的,为什么对你做出的决定,你让我在庭后说呢?我们认为对法庭的错误决定,我们当然可以在法庭提出。前两天田凌审判长说将律师异议详细记入法庭笔录,你刚刚又不让我说,如何详细记入法庭笔录,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王飞继续说到,对法庭错误决定其可以在庭上发表意见,这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你们应当听取。审判长限定辩护人发言的方式和范围,辩护人都不能说合议庭决定是错误了,依据呢?律师说合议庭决定错误难道不是我当然的权利吗?律师制度的基础就是根据事实与法律监督、挑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职责。

审判长田凌突然拿起法槌敲了一下,说:王飞律师,本庭认为你刚刚发言不是围绕复议理由,合议庭予以制止,如果你不听制止,合议庭将按下一个程序进行。

下午2点35分,庭审继续进行。王飞律师继续发言。

这时,付廷伟举手要求发言未被准许后,大喊不接受田凌非法审判,请领导重视,请田凌回避,后经三次制止未果后,田凌审判长指令法警将付廷伟带离,并宣布休庭10分钟。

继续开庭后,审判长称,刚刚休庭,合议庭问被告人付廷伟是否能遵守法庭纪律,其拒绝回答,接下来的庭审将对付廷伟进行分庭审理,在此期间如果能认识错误并书面保证遵守纪律,合议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对其分庭审理,说完让王飞律师发言。

王飞律师对此提出异议,称分庭审理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里面都没有看见过,审判长则让他就庭前会议报告事项发表意见,王飞律师却称自己要发表对驳回复议决定的保留意见。

王飞律师再次提到,诉代和被告人没有到庭,法庭就推进庭审这是违法的,法庭做出驳回的决定是违法的,“你们还没有听取我的复议意见就驳回了,所以我现在发表我的保留意见,并要求详细记入法庭笔录。”

王飞继续说到,刚刚审判长宣读刑诉法解释306条,对此条的正当理解不是审批人员可以胡乱地指挥庭审,而是依法的指挥,如果说审判人员在审判中随意决定侵害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诉讼参与人本来有发言权,打断制止进行所谓提醒,此情况下能否依据306条要求全体人员服从法庭指挥?我们捍卫法律,但是不认可某些人员滥用职权胡乱适用法律。

法官行为规范规定法官公正司法,涪陵法院大厅写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但是在这个法庭里面我们感受到了吗?

一直举手表示要发言的被告人付廷祥重复说:审判长我举了三天手了,你一次都没有让我发言。

经三次制止后,田凌审判长指令法警将付廷祥带离法庭,并宣布休庭10分钟。

继续开庭后,田凌审判长说,刚刚休庭后合议庭向被告人付廷祥询问其是否保证遵守法庭纪律,付廷祥直接拒绝回答。本庭决定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本庭将对付廷祥、付廷伟直接分庭审理,期间两人如果能认识错误书面保证遵守纪律,合议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对其分庭审理。

也就是说,接下来的庭审,被告人不会再出现每次刚宣布继续开庭,就被法警四仰八叉抬出法庭的情形了,这或许是涪陵法院,抑或是审判长田凌应对此前庭审反复出现状况想出的“妙招”。

辩护人王飞当庭提出异议,认为分庭审理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在线审判。

审判长田凌以辩护人王飞不按照审判长安排发言,此环节不再进行。

王飞追问:“你说三次提醒之后剥夺我发言的机会,法律依据是什么?”

田凌审判长没有回应王飞律师的问题,而是询问其他辩护人有无补充意见。

一名辩护人把手举了起来。审判长看向这名辩护人,并说,补充发言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向本庭提交。

辩护人周泽说:我们想听一听,辩护人的意见要当庭发表,怎么能书面提交呢?

审判长立即宣布休庭5分钟,并将举手示意要补充意见的辩护人叫到庭外。

过了一会儿,继续开庭。审判长田凌说,因为审判对庭前会议报告就是简要核实,对庭前会议报告是否有遗漏,有补充意见可以在庭后以书面方式提出。

此前举手要补充意见的辩护人立即回应:尊重这个决定,庭后提交。

田凌审判长说,对庭前会议报告听取意见环节结束,同时告知诉讼参与人,对庭前会议报告处理的事项,理由相同或类似,不再进行处理,合议庭不再回应。

至此,庭审进入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各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对起诉书有异议举手示意,同时统筹公诉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控辩双方均表示需要发问。

田凌审判长宣布休庭。

时间是下午4点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