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出售高仿假货行为,是以真实的交易活动获得利益,不论购买人是否明知所购买的商品系高仿假货,出售人均不构成诈骗罪,但有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一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二是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三是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70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是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三是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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