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

如实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

是出租屋业主应尽的法律责任

也是保护自身安全的一道屏障

👊 👊 👊

近日,东莞塘厦多名房东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被公安机关

当场处罚200元

快跟小妹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警示

1、近日,东莞警方在塘厦镇宏业北十五路进行出租屋核查过程中,发现某出租屋414房的租户信息与“莞e申报”上登记的信息不符,后与房东周某核实,房东将房屋出租给租户后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近日,在塘厦镇大塘墟巷某出租屋内,警方发现了一名与登记信息不符的租客,后与房东张某核实,房东承认其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3、近日,警方在塘厦镇西园街进行出租屋核查过程中,发现某出租屋201房租户信息与“莞e申报”上登记的信息不符,后与房东李某核实,房东承认其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各位房东朋友们千万注意!

这些事千万别漏做

最高处十万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报送出租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款,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阳光小妹提醒大伙

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都应认真做好房屋及

个人信息的申报登记工作

请广大出租屋房东广而告之

积极配合、主动申报

如果你发现身边有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情况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

添加

阳光小妹企业微信

进行反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或是关注

“东莞阳光网”

微信

在下方菜单栏选择

“阳光服务”

点击

“小妹帮你问”

进入栏目界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也可以同步到

阳光问政平台

进行反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转发告诉更多人

来源 | 塘厦公安

编辑 | 薛映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点亮

提醒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