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梁学东 周凡

“当时到处都是接小孩的家长,我格外小心,但还是撞上了。”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涉道路交通案件团队成功调解一起纠纷,原告方顺利拿到了交通事故赔偿款。案子顺利办结了,但另一方当事人李某在调解时说的一句话,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

该起道路纠纷发生在仙桃某中学附近,当时正值学生放学,因电动车占道、逆行,路面情况格外复杂,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还在学校附近,如果不加以整治可能会出现更严重的交通事故。”仙桃法院道交团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集中“会诊”,梳理总结了道交团队近年来在审理涉学校路段交通事故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向仙桃市公安局提出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司法建议。

收到《司法建议书》后,仙桃市公安局第一时间进行调查研究,并函复仙桃法院表示,将从持续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击重点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三个方面发力,有效消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

此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推动将司法建议办理回复情况纳入了省直单位平安建设考核,完善司法建议发送反馈机制,确保意见建议落地有声。

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仍持驾照?法院携手警方予以注销

“3起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机动车驾驶证已完成注销工作,今后,我市公安机关与法院将根据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驾驶证注销工作。”近日,收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司法建议书后,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及时办理并回函。

此前,鄂州中院在梳理全市近几年审理的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时,发现存在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经过进一步排查发现,一部分被宣告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对于法律权利上应该有所限制的范畴认知不够,没有主动申请注销驾驶证。特别是因为精神疾病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稍不留意,被监护人就有可能开车上路。

另一方面,交管部门也无法获取该类人员信息,执法过程中对该类群体的驾驶资格管理、人身风险监管就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为从源头把好驾驶人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准入关口,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鄂州中院向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发出《关于加强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管理的司法建议书》。该司法建议书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出申请注销提示”“强化驾驶证申请审验”等3个方面提出建议,旨在助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资格规范管理。

在注销3名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司机的驾照的同时,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回函表示,将强化驾驶证申请审验,与鄂州中院密切沟通协作。

与此同时,鄂州中院、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共同签署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机动车驾驶人司法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合作备忘录》,就健全信息排查共享机制、完善驾驶证注销机制、建立联合宣传机制等内容予以明确,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难?司法建议规范诉前鉴定

“2023年,荆州两级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约为70%,远低于89%的一审民事案件整体服判息诉率。”10月13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

过去三年,荆州两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都在3000件以上,且逐年递增。其中,该类纠纷中车辆出险后的理赔,尤其是人伤事故的理赔,更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从法院受理案件情况来看,该类纠纷增幅较大,矛盾化解效果不佳。

为此,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荆州监管分局发出《关于促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司法建议书》。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参加诉前鉴定,合理安排专业人员对接诉前鉴定工作、积极配合鉴定,避免因重新鉴定而延长审限、拖延理赔;坚持调解优先、以人为本原则,促进多元解纷扎实推进,督促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尽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让人民群众尽快实现理赔诉求;严格压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保险理赔监管工作机制,督促保险公司依法主动履行赔付义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重点保险公司管理。

司法建议送达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荆州监管分局组织市保险协会、市金融消费保护与纠纷调解中心及人保财险荆州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进行专题调研,并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将持续深化依法能动履职,找准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有必要又确实可行的司法建议,促进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实现“抓前段、治未病”的良好效果。

湖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三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外溢效应,有针对性地分析研判类案多发高发的原因,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围绕房产预售、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网络治理、新业态犯罪等重点领域,去年以来,提出司法建议1767件,采纳率89.76%。

(来源:极目新闻)